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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后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产业管理,促进后勤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产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产业是指以学校名义投资创办,产权或主要产权归学校所有,管理职能隶属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的各类经营单位(不含经营管理型实体)。

第三条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各种形式对后勤产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济南大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唯一有经营管理职能,代表学校对后勤产业进行统一管理的部门。各单位对外签署的具有后勤产业经营属性的合同(协议)须经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批备案。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产业管理科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后勤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后勤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按照经营目标进行管理的单位,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对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协议)进行管理的单位,实行承包合同责任制。

第六条 后勤产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连续两年亏损且无发展潜力的产业,应限期清理注销。

第七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后勤产业签订经营合同(协议),明确其经济目标,并收取风险抵押金(按其约定上缴学校收入指标的20%)。经营合同(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署,一年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八条 经理(厂长)的聘任,可通过一定形式在后勤范围以内公开招聘,也可在后勤范围以外公开竞聘;其它岗位人员的聘任,由经理(厂长)根据设岗情况择优聘用。

第九条 后勤产业对外签署的所有经营合同,需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后勤产业财务管理执行《济南大学后勤实体与产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后勤产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后勤产业间的贷款担保,须经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批准,产业因担保所引发的各类责任,由担保单位自行承担。产业贷款、融资、投资须向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报告用途和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产业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必须与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后勤产业完成经济目标的,经理(厂长)可按规定享受全额工资待遇;超额完成经济目标的,产业实体可提取完成上缴任务后剩余利润部分的70%作为奖励基金,由经理(厂长)支配;未完成经济目标的,经理(厂长)应自动辞职或被解聘。

第十四条 后勤产业有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经批准有私自超出规定场所经营、张贴广告、发放宣传品、乱堆乱弃垃圾等行为,对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顾全大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每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三次以上者,视同违约,终止经营合同(协议);

(三)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经营、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擅自转让产业经营权或不能按规定时限上缴学校相关费用的,终止经营合同(协议),并全额扣除风险抵押金;

(五)产业经营者未遵守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