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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出租出借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1号

房产资源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房管理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条 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公房实施统一调配和处置;使用单位依照学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房具体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动态调配、有偿使用、协议约束”的运行机制。学校将公房划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用房、学生公寓、公有住房和出租出借用房七类,并分类制定公房管理细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公房。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教学、公共服务、学生公寓用房按实际需要定额配置,科研、出租出借及公有住房实行有偿使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公房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公房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公房管理使用中的约束机制,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有限房产的办学效益,公房调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在保证基本教学用房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杰出人才、重点学科用房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用房需求。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公房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走廊、厕所、楼梯等面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公房实行宏观管理,其职责是:拟订公房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公房分配和调整方案,核定部门或单位的用房定额,核算使用单位公房资源占用费,监督考核使用单位的公房使用管理情况,参与公房建设规划和组织新建公房的接管验收等。

第七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是学校公房的二级管理者。二级管理者要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所使用的公房,确保公房的安全完整,确保教学、科研、后勤保障体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章 公房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分为学校机关和学院行政办公用房。

(一)按照学校确认的校机关各部门事业编制人数核定其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各部门在总定额面积内自行调配。具体办法按照《济南大学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因人员调整需要调整行政办公用房时,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由学校统一分配,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无偿使用,超定额部分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按照《济南大学学院行政办公、实验室及科研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因人员变动需调整时,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教学用房

教学用房分为教室、实验教学等用房

(一)教室的分配与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教室的物业管理。各部门或单位如需临时使用教室,提前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安排。部门或单位对外承担培训或考试等工作需要借用教室,须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按规定安排。

(二)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教学需要设立的以教学为目的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的管理按照《济南大学学院行政办公、实验室及科研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未经学校同意,教学用房一律不允许出租。

第十条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济南大学学院行政办公、实验室及科研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用房

(一)学校图书馆和医院分别管理学校图书馆和医院用房,保证用房按照学校规定的功能使用。

(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后勤保障和服务等用房,并将各类保障服务用房和保障设施用房的使用情况送交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团委负责学生文化活动用房的使用与管理。

(四)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用房如需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须经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并报学校同意,方可实施。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及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理。

(五)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用房进行核实检查,并将使用情况向学校汇报。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的管理按照《济南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租出借用房

(一)出租出借用房是指学校认定的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

(二)出租出借用房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房屋的特点、位置等具体情况,结合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界定,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按照学校的规定经营或出租出借并与承租者签订房屋租借协议,出租出借协议须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出租出借用房的具体管理。出租出借房屋合同到期后,需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界定。因学校需要变更出租出借用房的性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一般提前两个月通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三)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出租出借用房进行核实检查,并将使用情况向学校汇报。

(四)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将学校的公房出租出借。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收缴所得,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非法侵占公用房屋,不得将房屋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将收回其所涉及的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保持房屋的完好。如需改建、扩建,必须先向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施工。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屋。违者,学校将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用房规划,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房屋分配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安排使用部门或单位进住。房屋调整时,迁出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将房屋交还给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相关退房手续。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十七条 为防止长期闲置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各部门、单位配置的公房凡闲置不用六个月以上的,学校将予以收回,在全校内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根据各类房屋的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及房屋使用部门、单位的要求,制定房屋维修改造计划,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经学校批准后,组织施工。专项维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结算。

第十九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公房的档案管理,新建房产交接时及时将基建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各类公房的维修改造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公房的物业管理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