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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4]7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济南大学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生育调节

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岁、女年满二十三岁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我校女教职工,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结婚手续者,需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一个月内,将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交计生办,为其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4、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达到晚育年龄(年满23岁)的已婚女教职工,需到校计生办办理有关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续。妊娠三个月内将孕情告知计生办为其变更《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婴儿出生后应在当月告知计生办,并将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交计生办存档。凡生育者必须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我校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婚姻发生变化(离婚、再婚、丧偶)或节育措施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告知计生办为其变更《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5、户口在我校的职工家属(无业、下岗)、职工子女(无业、下岗)须在登记结婚一个月内,到计生办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管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者必须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

6、符合《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女教职工,必须在妊娠前到单位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并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女方为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需年满三十周岁。

7、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严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对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或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一孩的三年内不予安排生育,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怀孕后流产者,将医院出具的“流、引产证明”复印件交计生办存档。

8、 病残儿的申报鉴定,将在每年4-5月份进行调查上

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9、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

育申请。

二、奖励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根据有关规定,预产期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2周;放环假2天;取环假1天。根据教人[1992]8号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以上假期视为出勤,福利待遇不变。

2、生育子女后,采取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盖章后,到女方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办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家长每人每月5元保健费随工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放弃第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除补给一个孩子的保健费外,学校还将根据(济发[2000]21号文)进行表彰,奖励1000-2000元(夫妇单位各承担50%)。

4、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5、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女方生育满月后,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已采取带环措施而流产者,由医院出具证明,补助营养费50元。

7、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根据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清理”的原则,用工单位、房屋出租单位及出租个人住房者,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她们进行宣传教育,使其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若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等行为造成流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各部门在雇用临时工(育龄妇女)及出租房屋时,要严把“三证”关(身份证、暂住户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学校所属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及派出所审验盖章建档,纳入我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学校与已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予招用或居住。

四、关于在校研究生登记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暂行管理办法

1、凡入校后登记结婚的女研究生,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研究生处登记备案。要求生育的已婚女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年满23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处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其毕业时应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注册手续。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

2、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研究生,或持“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校后到校计生办办理交接手续,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离校时到校计生办办理离校手续。

五、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养子女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