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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1]10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完成“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计划生育管理

1.坚决实行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经本人申请,部门计生干部核实签字,持身份证在本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婚姻状况证明》,由人事部门签字,到校办盖章,由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后,即可享受晚婚待遇(享受晚婚待遇系指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若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都不得享受增加婚假的待遇)。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共17天),且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

2.凡本校职工,必须在校内开据《婚姻状况证明》,否则以不够晚婚年龄对待。凡不够晚婚年龄,到外地登记、找后门登记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帮助登记者)。

3.严格控制人口计划,第一胎保证安排年满23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由女方到校计生办领取“生育一孩审批表”,双方单位核实盖章后,到单位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怀孕三个月内,持医院已孕证明、夫妇两寸合影照片,由校计生办为其办理《生育证》。凡生育者必须持《生育证》生育,否则视为计划外生育。职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发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不符合照顾规定又生育的,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对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无故辜私自流引产或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一孩的3年内不予安排生育,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500-2000元罚款。

二、从严控制二胎生育

1.按照规定,够间隔、有计划的安排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七、八、九十条的育龄妇女生育第二胎。必须本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办理《生育证》后方可怀孕。按照规定生育二胎后,男、女一方应做绝育手术。未经批准怀孕者,必须流、引产。对非婚生育、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征收机关,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行政处分,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不能得奖金。

2.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七、八、九、十条规定,自愿放弃第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除补上一个孩子的保健费外,单位还将进行表彰,根据(济发[2000]21号文)奖励1000-2000元(夫妇单位各50%)。

3.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处罚。

4.对病残儿的申报鉴定,将在每年4-5月份进行统计摸底,病残儿父母出具医院病例和诊断证明等,到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和审批表,逐级上报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审查鉴定。鉴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单位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再按二胎审批程序报批。

三、产期休假有关规定

1.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且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根据有关规定,预产期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教人[1992]8号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已生育一胎的女同志在产后四个月应采取带环措施。如不适应者,由本校医院证明,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因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怀孕者,必须流产,不报销手术费,不算公假。

3.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同志,已采取带环措施而流产者,由校医院证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一周,视为公假,并补助营养费20元(由本校医院透环证明)。

4.对晚婚、晚育,并采取带环措施的一胎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产假一年,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者,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校计生办到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为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1.各部门党、政领导要对本部门育龄职工(长休、病退)及其无工作家属负责,无工作家属要与校计生 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包括长休、病退的已婚育龄妇女)。

2.根据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清理”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学校将与房屋出租单位、个人(出租个人住房)以及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上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流入育龄妇女实行监督。发现孕情及非法同居现象,应及时向校计生办汇报,若知情不报或有隐瞒包庇等行为,造成流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育龄阶段的临时工及其家属,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统一),与校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用工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在校内工作或居住,违者送回原籍。

六、学校同各部门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与我校签定《责任书》的要求,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部门及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三千元以上罚款(对于出现计划外三胎生育的部门,每出现一例加罚一万元)。罚款额的10%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个人承担(不得由公款支付)。

七、本办法由计生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