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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1]7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公费医疗效益,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职责

(一)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费医疗改革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财务处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公费医疗经费使用的结算和监督。

(三)校医院具体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定期向学校汇报有关情况。

二、公费医疗就诊、转诊、住院及报销规定

(一)就诊

1、患者到校医院就诊一律挂号,持门诊病历,出示公费医疗证、离退休证、保健证、工作证等证件,否则医疗费自理。

2、为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接诊医生要坚持不见患者不开任何诊疗单及处方。

3、患者要服从医护人员的检查、治疗,不得指名要药、强求转诊。

4、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急诊可在临近医院(区级以上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处方、医疗费发票回学校报销。非急诊病人一律到校医院就诊,否则费用自负。

5、利用公费医疗经费为非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诊治者,除医疗费全部自负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通报批评。

(二)转诊

1、经校医院转诊小组讨论同意后,患者方可持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诊。

2、我校的指定医院为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济南市传染病院、济南市妇幼保健医院。

3、如病情特殊,需出济南市及赴更高一级医院就诊者,需持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签发的转诊证明,并附病历和有关检查资料,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前去就诊,医药费按非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4、在校外医院的诊治情况应及时向校医院转诊小组反馈,需进行贵重仪器检查(一次检查费超过200元)或使用贵重药品者,应经校医院批准。

5、原则上不向非指定医院转诊。如病情特殊,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院长审核有关医疗资料并批准后,方可去非指定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必须是国家开办的医院)。

6、急诊病人先就近诊治,然后及时到校医院说明情况,补办转诊手续。

7、每次转诊只限到校外医院诊治一次。

8、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到校外指定或非指定医院就诊者,医药费全部自理。

(三)住院

1、在校医院住院,由接诊医生开住院单,交押金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经转诊到校外医院诊治者,若需住院,必须回校医院办理有关手续。病人出院后必须在十天内到校医院进行医疗费结算。

3、校外住院期间特殊检查和外购药品,必须持所在医院的证明与校医院联系,按鲁卫保字[1998]9号文件规定办理。

4、急诊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6款执行。

(四)报销

1、校医院院长负责医药费发票、病历、急诊证明、公费医疗证等有关凭证的审核、签字。如手续不全,不予以签字报销。

2、门诊医药费报销时间:离休人员每季度末报一次,其他人员每学期末报销一次。

3、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教职工,可就近选择一家医院为指定医院(县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院),报销程序同上。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

(一)学生(指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

1、在校医院就诊,药费自负,检查费、治疗费自负50%;校外就医,医药费自负。

2、学生医疗经费拨款60元/人·年,从中支出30元/人·年加入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按合同中有关协议报销部分医疗费。剩余部分学校报销90%,自负10%。自负部分在300元以内(含300元),患者自负,超过300元的部分全部报销。

3、因病休学期间,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60元/人·年。住院费按非指定医院办理。

4、假期异地住院,医疗费按非指定医院办理。

5、由于原两中专在校生的医疗保险管理较为特殊,因此,其医疗保险仍按并校前办法办理。

6、未参保的在校生按原办法办理。

(二)在职职工

1、在校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负20%。

2、在指定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负30%。

3、在非指定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负60%。

4、因公外出、国内进修学习医药费报销比例同指定医院,寒暑假探亲,住院费报销比例同非指定医院,门诊费报销最高限额为40元。

5、停薪留职人员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三)退休职工

1、每人每年发放240元,享受保健的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发放360元,作为门诊医药费补助,

2、在校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负10%;指定医院门诊医药费自负15%;非指定医院门诊医药费自负比例同在职职工。

(四)离休职工

根据中组发[1990]5号文件和鲁发[1993]6号文件精神,我校离休老干部公费医院费用报销办法如下:

1、每人每年发给480元作为医疗补助费,全年医疗费(门诊、住院)累计超过480元的自负部分全额报销。

2、医疗费自负比例同退休教职工。

(五)公伤(指因公致终身残疾)、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相关医药费据实报销。

(六)恶性肿瘤患者

1、该病治疗期间,在校医院及指定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负10%。

2、去非指定医院的转诊规定同前,门诊医药费自负30%。

(七)校外医院医药费中只报销诊疗费、中草药费所需西药持校外医院处方回校医院换处方取药。

(八)教职工一次性住院医药费自负比例见下表:附表 教职工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

住院医药费(元) 在职职工自负比例(%) 退休职工自负比例(%)

校医院 指定医院 非指定医院 校医院 指定医院 非指定医院

≤10000 20 20 40 10 10 40

10001—30000 19 19 38 9.5 9.5 38

30001—50000 18 18 36 9 9 36

50001—70000 17 17 34 8.5 8.5 34

70001—90000 16 16 32 8 8 32

90001—110000 15 15 30 7.5 7.5 30

110001—130000 14 14 28 7 7 28

130001—150000 13 13 26 6.5 6.5 26

>150000超过部分 5 5 10 2.5 2.5 10

注:如自负金额低于前一档,则以前一档最高自负金额计算。

四、其他规定

1、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参照《山东省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规定》及山东省卫生厅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报销费用包括:挂号费、出诊费、家庭病床费和陪住费;出国、考学、司机考验执照等查体费;镶牙、洗牙、牙齿光固化、整容、矫形、美容手术费及相关的器具费;气功治疗、会诊、处置费,防暑、防护药费;各种生物免疫制剂、乙肝表抗阳性转阴治疗医药费等。

2、因酗酒、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或责任人承担。

五、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每年年初发放,当年退休职工从领取退休金之月起计算,年底发放。

六、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新办法办理。

七、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医药费含床位费、一般检查费、药品费、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