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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8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管理,推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材料设备内部出库是指在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领料人为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 内部出库材料设备为甲供材料设备的一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第五条 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的适用范围:

(一)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应进而没有进入决算的设备及材料;

(二)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无法进入决算的设备及材料;

(三)工程已投入使用并处于保修期内,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的分项工作时需用的少量材料、设备。

第六条 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的申请程序:

保修期内维修需要的少量材料,由专业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申请日期;

(三)申请事由及原因;

(四)所需工程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材料价值;

(五)其它。

第七条 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的申请程序:

(一)材料设备价值少于10000元的小额材料,由基建处分管材料副处长审核,基建处处长审批;

(二)材料设备价值大于等于10000元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基建处处长审查后报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或相应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的内部出库材料设备,纳入正常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程序是:提出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基建处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后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专业工程师及分管工程副处长共同在学校工程材料设备调拨单领料人一栏签字出库。

第九条 办理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申请手续时,一般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避免“一事多办、一项多办”,申请及审批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

第十条 审计处按项目将未计价主材列出(设备)明细,随工程审计报告转给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工程结算办公室,基建处按正常内部出库手续办理内部出库。

第十一条 严禁不经申请及审批私自办理材料设备内部出库。

第十二条 严禁为减少审批程序而少报漏报材料设备数量及价值,严禁采取其它方法规避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出库作为材料设备正常供应调拨出库的补充,应严格控制数量,基建处要加大对材料设备内部出库的管理力度,监察室、审计处要对材料设备内部出库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