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由基建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影响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本条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零星采购三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基建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零星采购由基建处材料科直接从市场采购。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集中采购形式采购;
(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形式采购;
(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零星采购形式采购;
国家、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除集中采购以外的其它采购形式,均由基建处分管副处长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采购形式报基建处处长批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查学校“材料采购评标专家库”;
(五)审定特殊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基建处为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材料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九)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负责组建学校“材料采购评标专家库”,登记供应商不良记录;
(十一)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小组在开标前四小时内由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监察室监督,报分管校长批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从“材料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能抽取的专家,由基建处提出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监察室、审计处是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不排斥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市场采购是指基建处材料科直接从市场采购额度不大于一万元的设备、材料。参与市场采购人数不应少于两人,审计处、监察室以一定方式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的材料、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它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基建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建处经过市场考察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七条 本应采用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改用其它方式采购时,基建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报分管校长批准或分管校长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投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设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集中采购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散采购由基建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公开(邀请)招标采购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发布招标信息。分散采购由基建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基建处负责接受报名,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八)编写评标报告。对招标项目、批准单位、原定预算、评标情况、中标原因及结果进行现场记录,评委、监督人员现场记录;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基建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洽谈、审查和会签合同。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供应商不符合专业条件或者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二)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废标后,采购责任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废标后,除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形式采购的,基建处应当在重新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长批准或基建协调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基建处、使用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察室、审计处参加谈判小组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计入谈判小组成员总数,不参加最后表决;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基建处制订,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审核,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等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基建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如果采用招标入围二次谈判性竞争的方式采购,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注明“入围招标”。
招标入围或“入围招标”,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根据质量和服务等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评选不少于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供应商,再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出价最有利于学校采购的供应商中标,其余依次递补作为备选。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基建处、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监察室、审计处参加询价小组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计入询价小组成员总数。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基建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基建处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建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定的采购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参加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采购形式,在采购之前基建处材料科均应进行市场调查,必要时应会同监察室、审计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对每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立卷、造册、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材料设备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名单、资质等级;
(五)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八)时间、地点、人员等。
第五章 质疑及投诉
第三十条 供货商认为学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采购招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处提出质疑,基建处应在接到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没有按时做出答复或供货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室投诉。
第三十二条 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济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者擅自突破预算采购的;
(三)从不符合学校采购条件和资格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中接受投标人宴请、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二)泄露谈判和商洽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请客送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材料采购合同审批、会签工作流程
2.招标工作流程
附件1
材料采购合同审批、会签工作流程
基建处编写合同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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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单位编写合同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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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审核合同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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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审核合同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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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将合同草稿送交审计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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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将审核后的合同草稿送交承包单位出合同正式稿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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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合同正式稿送交基建处复核、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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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将合同送交审计处复核、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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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将合同送交分管校长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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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将合同分发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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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招标工作流程
| 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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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招标文件。
| 招标代理公司建筑有形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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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草稿送基建处、审计处审核。
| 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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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定稿招标文件。
| 投标人报名,报投标人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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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室、审计处、基建处会签招标文件。
| 招标代理公司、基建处、审计处预审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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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发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 投标人至招标代理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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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基建处组织投标单位答疑、踏勘现场。
|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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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监察室、基建处、审计处成立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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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监察室、基建处、审计处开标。
| 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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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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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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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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