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8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管理,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
第三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应采用招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认质和认价两部分组成。
(一)认质是指在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规定、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其它方式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与规定价格相适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
(二)认价是指在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规定、施工图纸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应的价格。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设备及材料;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设备及材料;
(三)定额规定在工程决算中设备、材料价格据实调整的设备及材料;
(四)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
第六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一)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定额及施工图纸要求,对需要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提出申请;
(二)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两种以上样品并报出相应价格;大宗材料设备还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一种以上样品并报出相应价格;
(三)建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或对生产样品厂家进行考察;
(四)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对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填写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并签字盖章;未经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得结算。
第七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四)需要图纸表示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及图纸;
(五)供货时间、申请时间。
第八条 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由基建处分管材料副处长牵头组织实施。材料设备认质认价人员由审计处、基建处材料科、基建处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监理派人组成。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大宗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监察室派人现场监督。
第九条 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编号;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四)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五)认定事项:认定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价格等;
(六)参加认质认价人员签字(盖章);
(七)认质认价时间。
第十条 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审计处、基建处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监理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分类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时,一般要“一事一办、一项一办”,避免“一事多办、一项多办”,申请、审批及办理要及时,不得过期补办。
第十二条 同时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同时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不同时施工的两个以上工程,需要同一种材料设备时,应分别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材料设备价值少于一万元并且需要材料设备时间相差不长时,后一个工程可以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沿用前一个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时,同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不经申请及审批私自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为减少审批程序而少报漏报材料设备数量及价值,严禁采取其它方法规避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议定事的项叙述要详细、准确。审计处、基建处要加大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管理力度,监察室要对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流程
附件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流程
施工单位提出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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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将申请送至基建处材料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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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基建处提供多于三家满足要求材料样品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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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组织基建处、审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察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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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开具认质认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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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根据认质认价单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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