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2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交通安全。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凭“济南大学校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区。
第六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进行登记,凭有效证件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并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各路段警示牌所限制里程,教学、办公及宿舍区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八条 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借道穿行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区,确实需要进入的需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区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在下车线下车推行。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婴幼儿除外),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和指挥,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七条 校区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随意破路断行、在路面形成堆料、占道经营以及其他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的行为。确需占道施工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送保卫处。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并恢复有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四米。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校内机动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场停放。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区停放过夜,有特殊情况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影响学校正常道路秩序的车辆,学校有权拖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自觉摆放整齐,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对外出租礼堂、会场及体育场所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确保交通畅通。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校内交通安全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处,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必须报驻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济大校字〔2004〕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