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治安管理,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作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统一领导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校园治安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治安管理任务目标,将校园治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遵循群防群治原则,依靠师生员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治安防范培训,强化各级各类人员依法办事意识和参与校园治安管理的责任感、自觉性。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自觉运用制度规范工作,依靠制度解决问题,推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物防技防设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义务。
第二章 治安管理责任
第九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校园治安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园治安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三)确定校园治安管理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四)督导落实物防措施,负责学校统一建设技防项目的施工组织、调试验收、使用管理和检测维修;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
(六)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有关应急处置演练,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防能力;
(七)定期对基层治安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八)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档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人采取治安防控措施;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校园的物品和车辆;
(十一)组织实施治安巡逻和检查,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十二)受理师生员工向校园“110”报警求助的事项,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内发生案件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和治安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五)指导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治安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内部治安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六)领导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督促开展群众性治安防范活动;
(七)组织力量加强工作研究,落实内部治安管理事项;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协调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事项;
(二)组织拟订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治安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
(四)组织落实内部治安管理措施,确保日常治安防范具体到位;
(五)管理群防群治组织,围绕治安管理任务目标开展活动;
(六)组织对所属人员的法制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组织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并落实内部治安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内部治安管理重要问题;
(二)落实学校的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措施;
(三)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治安防范培训及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五)定期进行内部治安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六)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档案,落实对重点人的治安防控措施;
(七)管理使用好学校统一安装的和本部门、本单位安装的物防、技防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保卫处调查处理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案件的侦查、处置工作;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治安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对校园内重点单位(部位)的治安管理,坚持依法确定、强化管理、重点保护的原则。
下列单位(部位)是校园治安管理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礼堂、报告厅、超市、教工宿舍、附属小学、幼教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广播台、档案馆、保密室、财务室、邮通中心;
(三)车库(车场)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
(四)购买、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工程训练中心和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涉密单位及涉密设施;
(六)其他对校园治安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负责重点部位管理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并重点落实以下治安管理事项:
(一)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重点单位(部位)治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实行24小时值班看护和重要设施、设备、器材、物资专人专管制度,按照上级标准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设置物防、技防设施,确保防盗、防破坏、防人身伤害等各项防范工作到位;
(四)严格执行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治安事故发生;
(五)做好日常治安巡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治安隐患;
(六)发生较大治安事故和案件,要于1小时内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对在校园内举办文化、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坚持主办负责、严守规定、确保安全的原则,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治安管理事项:
(一)主办部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结合活动实际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并确定负责人组织落实,严防治安事故、案件的发生;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五)接受保卫处对活动现场安全条件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对校园内日常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合法权益的治安管理,坚持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强化防范、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下列有关治安管理要求:
(一)加强校门管理。校内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员进入校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校门和贵重物品出校门登记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车辆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坚持保卫干部和校卫队员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纠正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巡逻中遇到的各种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校园“110”建设。配齐配强校园“110”值班队员,全面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严格落实接、出、处警和经办事项回访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报警求助事项,快速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四)加强教学区域管理。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工程训练中心、图书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单位治安管理的一般规定和治安管理重点单位(部位)的特别规定,采取工作人员“一岗双责”方式落实各项经常性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用于教学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教学区内严禁闲杂人员和无关机动车辆进入,严禁养犬、遛犬行为,严肃处理扰乱教学、科研秩序的人员。
(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公寓管理,严格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学生公寓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杜绝将公寓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情况的发生。对学生公寓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针对女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六)加强教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教工社区治安管理制度,强化法制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超出教工宿舍区遛犬。
(七)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学校授权的房屋出租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用于经营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到保卫处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和经营,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严格落实校园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九)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网络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任何人不准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准对校园网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不准对校园网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不准运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方式破坏校园网系统正常运行,不准利用校园网传播淫秽信息。
(十)加强车辆交通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按照划定区域和泊位停放。校园内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严禁在教学区内鸣笛。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必须设置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十一)加强其他方面管理。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制作、租售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物品;严禁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严禁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和进行流氓活动;严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器材和堵塞消防通道;严禁破坏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电信等重要设施。
(十二)加强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暴力侵害师生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十三)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治安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对校园治安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每月对内部治安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单位(部位)每日应当进行治安巡查。
第十七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安全宣传和治安防范教育落实情况;治安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治安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情况;治安管理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值班看护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落实日常防范制度和措施情况;重要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的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处置情况;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巡查应认真做好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对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各种治安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条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治安隐患,隐患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和负责整改人员,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尚未消除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治安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或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确认后存档备查。公安机关要求报送的备案材料,由保卫处负责落实。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在此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