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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9-07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89号

济南大学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实体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经济实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负责人,是指学校及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经济实体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经济实体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实体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五条 经济实体负责人离开现岗位或承包期满,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经济实体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资金和财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足额分配和上交利润;

(四)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五)经济实体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九)对承包经营单位还应审查:

1.承包合同的有效性;

2.对承包经营单位财产进行复核、验证;

3.承包经营者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七条 审计时限。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限。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

(一)审计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计处在收到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签批提请审计委托书后,按《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审计的实体负责人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实体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6.审计时限;

7.其他有关事项。

(二)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的经济实体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经济实体负责人。

(三)被审计的经济实体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承包经营单位还需同时提交财产清单。被审计的经济实体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述职报告》,于审计开始后5日内一并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即时,被审单位的注册资金、人员数、主要业务等基本情况;

2.任期起止日期;

3.任期目标的内容和完成情况;

4.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5.任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结果及应负的责任;

6.为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7.存在的主要问题;

8.自我评价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在审计的基础上,应分清经济实体负责人对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查清经济实体负责人个人有无侵占学校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终结撰写审计报告,应对经济实体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对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问题加以评述,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二)坚持帮助、改进、总结和提高的原则;

(三)坚持全面考查和综合评议原则;

(四)坚持权责对应原则;

(五)坚持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

第十二条 评价经济实体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应采取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学校和主管单位的要求相比,与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任职时经济实体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三条 评价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管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经济实体负责人的意见,如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补充查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结论准确,评价适度。审计报告初稿经被审计经济实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离任审计,还应有接任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审计处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中如发现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或贪污盗窃等违法违纪问题,按《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提出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经济实体负责人所在单位盈亏不实、乱摊成本、滥发钱物、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等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向被审计经济实体负责人所在单位另行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经济实体在管理上的各种漏洞和弊端,审计人员有责任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经济实体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离任经济责任报告应作为离任和继任交接工作时分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实务规范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与产业、国有资产、教学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所、中心等行政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一般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联席会议提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审计处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计处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组织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需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处理;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离任经济责任报告应作为离任者和继任者交接工作时分清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全面履行审计调查宏观调控服务的基本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调查一般为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活动。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安排,组织调查活动。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部门的秘密。

第六条 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不足,对学校宏观调控和完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审计调查的对象是与学校及部门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调查的范围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部门,具有一定覆盖面。

第八条 审计处可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执行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部门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部门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四)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五)审计处选定并报经校领导批准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调查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并实施补充调查。

第十条 审计调查前,应组成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

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 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 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 学校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并围绕已确定的事项安排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五)就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有关财经法规,指出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一般性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就其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对发现的现行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宏观调控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调查报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处理阶段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保障审计处理阶段的顺利实施,维护审计制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理阶段是指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到出具审计意见,将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得到执行的阶段。

第三条 审计处理阶段实施程序

(一)提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终了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提出报告初稿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函式)。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初稿后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报告初稿一并交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修改和审定审计报告

1.在规定时间内审计处收到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进行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集体审定,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决定。

3.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审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四)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处应当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取得批示,必要时审计处应做出书面说明。分管校领导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十日内批复。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凡涉及其他部门需整改、健全、研究等问题的审计意见,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召集相关部门限期解决,相关部门应将结果向分管校领导及时反馈。

(七)审计意见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发至校领导、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计意见系学校正式文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期限执行,并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后附审计意见或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函式)将执行情况向审计处递交书面报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不能完全执行或不能执行完毕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解释,征得同意后延期完成。

第五条 后续审计

审计意见执行期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并向有关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社会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基建工程审计工作,节约学校建设资金,增强基建审计法律效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范围

学校基建、修缮项目均由审计处进行内部审计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委托社会审计:

(一)工程造价较高(一般在50万元以上);

(二)上级拨款单位指令需送审的;

(三)虽不足50万元,但在内审中与施工单位争议较大,难以处理的。

第三条 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

(一)审计处工程审计负责人提交基建、修缮项目内部审计后的结算书,提出委托社会审计意见;

(二)经过审计处研究,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委托社会审计的报告;

(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社会审计手续。

第四条 社会审计实施步骤

(一)委托社会审计单位

拟委托的社会审计单位必须是信誉好、资质较高或是上级部门推荐的社会审计单位。

(二)与委托的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

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审计合同文本选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或《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格式。社会审计单位提取的审计费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双方协商解决。

(三)移交审计资料

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处一审后的审计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审核清点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四)踏勘施工现场

为便于社会审计单位到施工现场核查,审计处人员负责带领社会审计人员踏勘施工现场。

(五)对账

接到社会审计单位对账通知后,由审计处通知施工单位,在指定的地方,三方对账。三方无争议后,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如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单位有争议,应由社会审计单位出面邀请仲裁部门解决;如审计处与社会审计单位有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学校领导。

(六)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须凭三方签字的工程审计报告,到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手续。

(七)审计完结后,由社会审计单位返还送审的审计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审计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学校决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跟踪审计。

实施工程建设跟踪审计,有利于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节约基建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基建投资效益和工程项目质量,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应对主要工程采取学校内审机构与社会审计单位联合审计的办法。要通过邀请招标等形式,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社会审计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在工程开工前进入审计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做好收集资料等工作。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公开招标制度

(一)新建主体工程、大宗材料采购必须经过公开招标,学校基建、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招标会议。

(二)根据《济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文件要求,预估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预估价在5-50万元的基建工程,由基建处组织招标。

(三)凡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活动,必须建立《基建工程招标原始登记表》作为审计部门经济合同审签的依据

二、经济合同的审签

(一)施工前,基建处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前,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二)为了加强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基建处在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征求审计处的意见,必要时审计处派人参加。

(三)基建处报送审计处审签的经济合同封面应附上《基建工程招标原始登记表》、《材料采购原始登记表》。根据工程造价,对材料采购额度应进行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经济合同,审计处不给予审签。

三、材料采购的审计

(一)甲方供应材料由基建处统一组织采购。根据文件规定,坚持严格的招标制度,大宗材料必须公开招标。招标应由基建处、监察室、审计处共同参加。

(二)招标时现场填写《基建材料采购招标原始登记表》,并将其附在采购合同的封面,作为审计处审签的依据。

(三)所有材料、工程合同签订后必须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四)严格控制小额材料的采购。无法进行招标而采购小批量工程材料的,必须经市场调研,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基建处实施。

(五)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其品牌、厂家、价格等必须事先由甲方(基建处)同意、签字生效。材料采购必须有原始票据、基建处签章(甲方原则上不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采购的材料无预算价按当期的《市场造价信息》确定。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一)为便于审计处掌握三通一平基础工程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施工现场在进行场平之前,基建处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到现场踏勘,并提供施工现场地貌图,以便于准确地进行工程审计。

(二)基建处将工程项目甲方供应材料费用清单报送审计处,以便在审计时及时扣除甲方供应材料款,防止工程费用超支。

(三)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预算后,基建处及时报送审计处一份,审计处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审计。

(四)基建处应及时将工程施工图纸报送审计处,便于审计人员尽快熟悉图纸,提高审计工作准确性。

五、工程施工签证的审计

为保证施工过程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签证资料,便于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结算,对施工中的签证手续做如下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必须有施工单位工程师、工程项目监理、基建处分管该项目的责任人和负责人签字有效,一式4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基建处、审计处保存。

(二)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隐蔽工程验收,基建处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到现场查勘,以利于跟踪审计。

(三)现场签证每月随施工月报报送审计处,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过后补办的一律无效。

(四)现场签证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表述要明确,填写必须规范。

六、支付基建工程款的审计

为保证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严格财务手续和管理制度,防止工程款超付,将工程款的拨付办法和领取手续规定如下:

(一)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提交该工程的预算书,由项目监理严格审核确认工程预算造价,送审计处复核,经校长批准后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支付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开工后,根据进度施工单位每月如实编报月报,由基建处审核工程量签字后送项目监理,项目监理严格审核工程量和造价,确认真实、准确无误后签字盖章,送基建处核实,经审计处抽查审计并签字盖章,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月报留存审计处一份。

(三)施工单位取得审计后的月报,由基建处处长按月报工程造价的80%签发支付进度款,同时扣除甲方供应材料款,预付的工程款从月进度款中按比例逐月扣回。签发的“济南大学工程用款申请单”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审计处处长、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校长签字,附月报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办理领取工程款手续。

(四)工程款的支付原则:竣工结算后支付给施工单位80%的工程款,余下的20%在3年内付清。

七、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

(一)基建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报告、工程结算等相关详细资料。

(二)实施社会审计。

(三)进行工程结算

1.基建处根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扣除已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和材料款,计算剩余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提留质保金,扣20%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清单”。

2.计划财务处根据基建处“工程结算清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办理付款手续。

济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移地翻建工程和该工程中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压力在1.6mpo以内)、锅炉安装和筑炉、通风工程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校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对下列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用基建拨款和自筹资金立项的基建、修缮工程;

(二)专项维修工程;

(三)学校零星基建维修工程;

(四)学校所属各部门以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

(五)学校领导指定的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按照开工前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分阶段依序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开工前,立项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文件、上级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施工图纸;

4.施工组织设计;

5.工程预算资料。

(二)设计合同审计,对工程设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意见。设计合同经内审机构签章方为有效。

(三)预算审计,经审计审签的预算作为签订施工合同和拨付工程预付款的依据。

(四)施工合同审计,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通知审计处派员参与。审计处对合同或协议草案中有关工程造价、进度付款、现场管理、材料调拨、结算取费、施工队伍资质等级条款,提出审计意见。发包人对审计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统一的提交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审计意见无异议时发包人应予采纳落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报送审计处签章。

第八条 凡属审计监督范围的基建项目、专项维修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虽已签订但未经审计处审签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开工。如擅自开工,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擅自开工和付款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施工合同或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建设部门、施工队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作为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据。

第十条 结算审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审计处审计。

第十一条 报审结算时,应同时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承诺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工程结算书;

(四)竣工图、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

(五)对投招标工程项目还需提供: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附件;

(六)甲方供料的结算清单;

(七)与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计中对甲方委托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可以参照同期济南市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购料发票,确定材料价格。

第十三条 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结合实地勘察进行。计算差异,以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时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审计处通知建设部门负责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学校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赔偿责任损失,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建设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学校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报告,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签章,财务部门不得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报审部门应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决算和财务决算以及编制决算、反映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的全部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结合现场察看审阅图纸、核定工程量、数据及各项开支。对计划完成、资金来源、税金缴纳、应核销资金支出、定额套用、施工单位取费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对材料供应、设备供应、图纸变更、施工特殊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浮动等进行核实认定;对资金来源、材料核算、待核销支出、建设成本、各类往来结算资金、结余资金、会计报表、交付财产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各阶段的报审资料均填写“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签署收到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审资料时如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并列出通知报审部门及时复议。

第二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程序撰写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无预付款并一次性结算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预算审计,但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或协议,报内审机构审签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各阶段财务付款进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经济实体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加强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益审计是指:学校及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经济实体,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完整性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经济实体的各项经营指标和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对生产管理、技术质量、经营方式、成本收益、资金使用等财务领域中重大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加以评价,并通过审计确定其经济效益现状和潜力,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经济实体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经济效益审计可根据经济实体具体情况和审计重点,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济效益审计除使用常用的审阅法、比较法、分析法、询问法取得审计证据外,还可利用现值法、因素分析法等管理与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前,审计处应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审计档案和当年的有关资料,选定对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审计组按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修正审计工作方案。

第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处理阶段,按《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八条 经济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利润或收益

利润或收益是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集中反映,应着重审查:

1.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是否完成学校核定的利润指标,应上缴学校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2.利润有无异常升降现象及原因;

3.结合资金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人均创利税等指标,分析与社会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差距;

4.利润分配方案及实际分配是否符合学校利益和经济实体长远利益。

(二)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反映经济实体经营管理水平,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对成本费用应着重审查:

1.产品单位成本与往年相比有无下降趋势,经济实体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有无优势;

2.职工工资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是否合适,工资总额增长速度是否低于本经济实体销售利润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是否低于本经济实体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3.主要材料和辅料的消耗是否有节约措施,成本定额制度是否得以贯彻;费用有无异常大额超支现象。

(三)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反映经济实体的经营规模和生存能力。对销售收入着重审查:

1.销售(销售额)与往年相比是否上升,与投资规模相比是否适应;

2.销售资金利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竞争优势;

3.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库存积压现象;

4.是否广泛进行市场调查和积极拓宽销售渠道,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5.有无不顾货款收回风险盲目赊销的行为,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

(四)资金周转

资金周转的快慢反映经济实体利用资金创利的经营水平,对资金管理的审查应结合经济实体流动资金利润率、固定资金利润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周期等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关系到整个经济实体的兴衰。对投资决策着重审查:

1.重大投资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是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2.有无不顾资金筹措能力和偿还能力盲目上马的问题;

3.审查投资后的效益情况并分析其效益优劣的原因和责任。

(六)生产组织

生产组织方面着重审查:

1.供产销是否平衡,有无停工待料、停产待销等问题;

2.是否积极利用学校高科技优势,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推陈出新;

3.劳动生产率是否逐年提高,职工个人利益是否与企业经营成果、职工劳动成果相联系。

(七)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方面着重审查:

1.固定资产是否账账、账实相符,设备是否完好;

2.购置或减少设备是否符合报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3.设备折旧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计提折旧的相关规定。

(八)管理状况

管理状况的审查,主要检查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结合流程图测试查看关键控制点有无失控。

第九条 经济效益审计应坚持全局、系统的观念,综合分析经济实体各项经济指标,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评价经济实体经济效益,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该经济实体以前年度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同行业同等规模的企业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实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分管校领导要求对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第五条 资产审计主要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审计。

(一)对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的审计

对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核对现金余额是否准确;审查现金收支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无坐支现金、收入不入帐、另设“小金库”的现象;现金收支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超限额储存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和白条抵库等问题。

2.银行存款的审计

审查银行对帐单是否真实,银行存款账实是否相符,有无长期未达帐项;有无收入不入帐,对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是否进行专户存储、分别核算;是否有出借银行帐户,套取现金等现象。

3.其他货币资金的审计

审查有无外埠存款及金额数量,采购业务结束后是否将余额及时汇入单位银行存款户内;在途资金是否及时回收入帐;购买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4.短期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5.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计

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贷发生额,核对总帐和明细帐的余额是否正确、相符;每年是否向欠款单位核对、催收,欠款单位是否有还款计划;有无违反规定赊销商品的现象;有无职工借用公款或其他拖欠款现象;退货冲帐有无审批手续。

6.存货的审查

审查商品及材料物资的采购有无计划,大项采购有无合同、协议,是否执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采购是否有舍近求远、舍批发购零售问题;是否有质次价高,个人取得回扣的现象;存货的入库、出库、结存价格是否正确,计量是否严格,手续是否健全;存货结存每月是否帐实相符;有无涂改领料单和为私人领用材料的现象;存货有无积压、虫蛀、霉变失去实效的问题;销售是否有低价出售从中舞弊的现象;对残、废料收入有无不入帐或收现金作为“小金库”的现象。

(二)对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实体所实际拥有。

2.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对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实体所实际拥有。

2.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帐实是否相符。

3.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有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5.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6.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7.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8.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9.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对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实体所实际拥有。

2.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五)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实体所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摊销是否合规。

2.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第六条 负债审计主要包括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审计。

(一)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应交税金、应交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收支记录的完整性。

1.短期借款借据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借款合同是否严密、合理合法。

2.大额应付款项是否真实,是否有长期挂帐,对长期挂帐应查明原因。有无利用应付款项隐匿收入、调节利润的现象。

3.应付工资、应付福利有无异常波动,工资、奖金、津贴的计提、发放是否符合规定,领取手续是否严格。

4.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项的计提和支付是否正确。

5.预提费用的提取和转销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长期未转销的预提费用。

(二)对长期负债审计的内容:

审查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收付记录的完整性。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审计内容包括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一)审查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三)对盈余公积审计的内容:

审查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第八条 经济实体损益审计内容包括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审计。

(一)审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对成本、费用审计的内容:

1.审查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2.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利润审计的内容:

1.审查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2.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条 内审机构对各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