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工作 >> 正文

济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8〕11号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节约型高校的目标,同时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07】43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四项费用实行分项计算,其中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等级标准(见下表)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省外

省内

副 厅以 上 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普通舱

(( (经济舱)

凭据

报 销

300

300

见具体

规定

其 余

人 员

硬席

(( (硬卧、硬座)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

报 销

200

150

见具体

规定

规定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

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现任校级领导因公出差,可

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3、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

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

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5、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本人实

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6、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

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乘车费用。

(三)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厅以上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标准内凭据报销,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原则上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参加会议、实习、培训、进修等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 参加会议差旅费报销标准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

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并缴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可报销住宿费、公杂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缴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 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食宿、公杂费,

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 实习、培训、进修等差旅费报销标准

1、对于带学生到外地(本市区以外)实(见)习、支援工作、暑期招生及执行特殊任务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差旅费执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带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到达实习地点后的补助按学校有关实习规定办理。

2、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本市区以外)各类非学历进修、

培训人员,在途期间差旅费执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缴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五条 调动、搬迁、外出就医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1、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3、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

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4、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

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票价(按第三条第一款的等级规定计算),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不发给公杂费。

5、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

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所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6、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

经被调动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7、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8、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

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9、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因无宿舍安排暂住招待所的,不发伙

食补助费。

10、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

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

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外出就医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工经卫生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凡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外出就医批准权限:首先经校医院检查,提出转诊意见,出省的,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

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财会人员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的出差人员和其他已借差旅费

出差人员,须在返校一个月内到计财处报销。对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销者,其借款必要时在本人下月工资中扣发。所有出差人员均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八条 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九条 未尽事宜,均参照鲁财行【2007】43号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