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工作 >> 正文

济南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6〕56号

为加强全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计财处对全校事业性收费所用各类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管理使用要求:

(一)学校目前使用的票据有省财政厅核发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学生学杂费专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及学校自制的《济南大学收据》、《济南大学学生缴款通知书》、《济南大学网络分担费收据》等六种。

(二)各种收费票据由计财处到财政部门统一购买或统一印制。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并由该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及核销。领用票据采取“上次核销不清,下次不得领用”的原则。二级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领购票据需交纳工本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票据专管员制度。

计财处建立收费票据登记薄,由专人负责各种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到计财处领取,并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交回存根等手续。

第四条 对外的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有关票据;校内事业性收费或转帐可使用《济南大学收据》、《济南大学学生缴款通知书》、《济南大学网络分担费收据》等,上述收据为学校自制票据,仅限于在学校内部使用,对外无效。纳税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条 票据填写要求内容完整、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保存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一般不得超过2本,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到计财处核销。核销时,各单位在封皮背面写清已用收据的起止号码、作废号码、金额、核销日期,由财务人员清点核实后予以核销。上次核销不清,下次不得领用。领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核销,须到计财处说明原因,办理续用手续。

第七条 学校每年年底对票据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时,各单位将用完及未用的票据填写好封面内容,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交计财处,经专职人员清点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八条 计财处将已注销的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