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1]94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出国探亲、旅游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1.根据国家教委[199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精神,公派出国留学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其配偶系我校职工,经所在院系或部门同意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出国探亲。
2.短期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配偶一般不办理出国探亲。
3.享受探亲待遇的人员,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4.探亲期限为三个月,经批准可延期至六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最多为其保留一年公职。
5.其配偶若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报学校批准,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自费留学手续。
6.探亲人员辞职或不再保留公职后,须与所在院系办妥未清事宜,与学校了结经济关系(如合同违约金、未完成国家规定服务期培养费等)。
7.探亲人员在探亲期限已到,而其探望对象尚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时,可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
8.曾探过亲的留学人员配偶,回国至少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再次出国探亲。
9.已逾期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先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并办理离校手续后,其配偶方可申请探亲,申办手续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手续相同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期限为三个月(含寒、暑假),需要继续留在国外的,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最多保留一年公职,逾期者开除公职。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三、高访人员配偶的随访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邀出访,其配偶如能获得邀请方的正式邀请,经所在院系或部门同意后可随访,随访期最多为六个月,但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同意后可申请延期,最多可延至为一年。否则开除公职。
四、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
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可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等,出国时间最好安排在假期,出国(出境)期间原待遇不变。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后,应尽快向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三个月者,开除公职。
五、离退休人员的出国探亲、访友、旅游
离退休人员出国探亲、访友、旅游期间,各种待遇不变。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其它单位出国者,学校不负担其受聘期间的医疗费。学校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其它手续由外单位负责。在办理政审手续时须出具外聘单位的聘任书,合同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探亲人员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
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按出国人员手续办理,并增加港、澳、台方面的审批。
七、在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
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需交纳培养费押金,返校报到后交回护照,退还押金。
八、办理手续程序
1.提前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出申请,到外事处领取表格,经所在院系或部门同意后上报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会签后由外事处呈报校长审批。
2.外事处协助申请人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事项。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