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1]94号
一、国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规定
(一) 选派原则及方法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申请国家公派和山东省自酬经费公派出国的留学人员,经学校审定后向山东省教育厅申报,选拔程序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执行。
2、根据公派选拔原则,学校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表》。申请人持《推荐意见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出国手续,离校前到外事处办理出国人员离校手续。
3、在学校选派的校际交流出国留学人员过程中,坚持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兼顾一般学科,力争为学校培养出更多的各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将实行签约派出、交纳抵押金、违约赔偿的派出办法。
4、对取得国外或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学校根据人才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管理,签约派出。
5、申请学校公派留学人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或部门初审、人事处、教务处、外事处等部门审核,属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报学校组织部审核呈校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外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组织部政审。
(二)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出国留学期限内,工资照发,保留住房和公职。如违约,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学校将停发工资,其住房和公职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初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在出行前到山东省安全厅接受安全防范教育。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各部门、院系应协助学校做好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关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家属并尽能力解决其实际困难。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的部门、院系及外事处、人事处汇报在外学习的情况和成果。
(5)按期回国人员,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以使他们归国后能顺利开展工作,协助其申报科研经费,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住房。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逾期一年以上的不再保留公职。
2、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1)学校将积极争取国外财团、基金会资助,以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派出更多有培养前途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出国进修。
(2)由学校资助或其他国内外单位资助的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先由所在院系或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人事处、外事处,再由学校领导讨论决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
(3)凡申请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的在校教职工,出国前均须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并确定一名经济担保人进行担保。
(4)为使协议顺利执行,学校公派出国人员应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至少是学校为其支付费用的一半。如遵守协议按期回国,保证金全部退还本人,如违约,留学人员必须赔偿出国期间的全部费用,先用保证金冲抵学校为其支付的部分出国费用,不足部分由经济担保人负责与学校结清,并由担保人向学校交纳15%的违约赔偿金。住房和公职分别按所签定的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以校际交流渠道派出的教师或学生应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按期回国的,学校将保证金退回本人。
(6)学校不支付出国费用的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学校为其保留住房和公职,不发工资。出国前须与学校签定出国协议,保证按期回国服务。
(7)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不得改变原定的留学国别、期限、身份和计划,如确需工作需要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或更改留学内容的,均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前期工作总结。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出国后仍保留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的人员,延期由校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长审批。
(8)经学校批准的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履行回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为3年。
3、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国内费用
(1)国家、山东省公派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费用由学校负担。学校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以下几种:外语培训费(需审批)及其往返国内旅费;出国护照费、签证费、黄皮书费、海关和机场费;出国时去火车站和飞机场的车费等。
(2)“出国留学协议”公证费由学校报销50%。
(3)纳入学校公派明确费用自理的出国留学人员出国费用由出国留学人员的科研经费(需经批准)或本人支付。
(4)对取得国外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回学校工作后持有效单据经校长审批,可报销单程国际旅费。其出国签证费、体检费、置装费等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国工作后再予以报销。
二、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管理规定
(一)教职员工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1、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要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再经教务、人事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处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2、副科级以上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教务、人事部门审核后,还需报学校组织部审核。
3、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以毕业证为准)人员应完成服务年限,具体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未完成服务期的非本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培养费,按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收取,未完成服务期的本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培养费由学校收取。
5、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工作合同未到期者应中止合同并交纳违约金。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批准离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各种津贴、补助等,保留公职一年,不计算工龄。
7、已交纳培养费而无法取得签证的,在一年内将护照交回发证机关后,可凭护照注销证明到收费单位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8、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已交的未完成服务期培养费。
(二)在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1、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所去的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相关资助证明或国内外经济担保人的担保资料等。
2、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生必须按实际学习年限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
3、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省教育厅外事处领取JW109表—校外事处领取《出国留学学生审核表》—所在院系、教务处、学工处及分管校长的审批—财务处交纳培养费—报省教育厅审核—市公安局办理出国手续。
4、学校为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一年;若因故未能出境者,在保留学籍期间,可凭下列材料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和退还所交纳的培养费。
(1)JW109表。
(2)公安机关已将护照注销的证明。
(3)培养费原始收据。
5、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学成回国后,学校不再偿还其培养费。
三、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