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1]84号
为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备[1997]014号、鲁政办发[2000]138号文及鲁高工委[2000]通字8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设备,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都要按学校规定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
第二条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一般教学设备报教务处,重点学科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报研究生处,一般行政设备、家具及除上述三大类以外的物资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再由以上部门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校长批准的物资设备购置计划负责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为增加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在物资设备采购中,必须实行“四公开”、“六坚持”:
四公开:
1、计划公开;
2、购置过程公开;
3、进货渠道公开;
4、价格公开。
五坚持:
1、坚持计划采购;
2、坚持两人以上参与采购;
3、坚持市场调查,货比三家;
4、坚持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5、坚持对用户的回访制度;
6、坚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采购计划应按《济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签,报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市场的调研、购置过程应及时向分管处长汇报,并向使用单位通报情况,做好记录。对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采购应有处长、使用单位参与,并有纪委、监察参与监督。
第六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价值20万元以上的购置,按《济南大学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
第七条部门确需自行采购的小批量及零星物资(五千元以下),采购计划清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下,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单价或总价在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在采购之前应将采购计划清单及市场调研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监督指导采购过程。采购中在认真做好调研市场、调研厂家、调研用户的基础上,要发挥集团采购及批量采购的优势,在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价格。
第八条 所有设备物资的采购,都要签订供需合同,合同必须报审计室审核签字,做到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双方的买卖行为,以确保所采购的物品质价相符,杜绝假冒伪劣。明确双方因质量、价格、供货时间、供货地点、供货方式、售后服务、付款等发生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及当事双方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九条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的付款、报销、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补办手续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严格验收与报销制度。购进的物资设备到货后,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济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填写,并签署意见,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财务最后付款手续;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此引起的退、换货由原采购人员办理。对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或进口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审计、纪委、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议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正常采购活动的;
2.与投标单位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不按合同付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而不上缴的;
5.挪用、贪污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中,不接受监督,滥用职权的;
7.对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