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件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加强领导,统一采购发放,逐级责任到人,严格事故追究”的原则进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工作,并与各有关单位签订《济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
(二)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学校的易制毒化学品配送机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手续;
(三)各使用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实验室和使用人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与配送均由济南大学化学试剂配送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如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须经本单位责任人签批,到化学试剂配送中心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须随用随领,不得超量领用。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长时间不用的易制毒化学品须退回化学试剂配送中心。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用途和用量等),实验记录作为实验室档案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和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2.济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与领用办法
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4.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