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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本着“保证教学科研,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统一领导,各使用单位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要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检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首先应立足于自修。自修技术力量确实不够时,可联系外协维修。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校内力量维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使用单位直接与供货商或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超出保修期的仪器设备出现使用单位无法自修的故障,使用单位可自行联系维修,也可报请学校协助联系维修。

第六条 常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支付。专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组支付。

第七条 单台件价格1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教学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次性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保证维修经费足额到位,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