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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含家具,下同),由学校进行集中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属于学科建设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向学科建设与发展处申报;其他仪器设备向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列入预算后,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采购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采购计划应按《济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市场的调研、购置过程应及时全面,并向使用单位通报情况,做好记录。对总额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单位应参与,并由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仪器设备及家具的采购要填写申购表,由学校负责集中采购。确需自行采购的,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下,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购买,但采购前应将采购计划清单及市场调研情况报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因质量、价格、供货时间、供货地点、供货方式、售后服务、付款等发生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及当事双方责任,确保所采购的商品质价相符,杜绝假冒伪劣,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申请、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的入帐、报销、付款手续,杜绝先购后审、补办手续等现象发生。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大宗仪器设备总值20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的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进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经费来源或部门的限制。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应由使用单位提请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招标过程应在监察室、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仪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七天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和审计处、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的准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性能价格比最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人。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严格验收与报销制度。购进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济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填写,并签署意见,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对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或进口设备,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仪器设备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物资设备采购规定》、《济南大学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规程》(济大校字〔20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