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内(以下简称校内)职工住房的交易行为,确保校内住房合法、合理流通,根据山东省和济南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内住房类型
(一)拥有个人产权的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是指职工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济南市房改政策购买的或依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校内交易购得的校内住房,住户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个人拥有居住权的住房(以下简称居住权房)是指学校拥有住房的所有权,职工与学校签有居住协议或购买居住权协议,职工在合法居住期间拥有使用权的校内职工住房;
(三)校内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是指校内没有向职工出售由职工租(借)住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校内住房的交易范围
校内住房的交易是指产权房的产权交易和居住权房的居住权交易。校内周转房不得进行交易。
第四条 校内住房交易原则
(一)自愿、公平、平等、合法;
(二)根据山东省及济南市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校内住房不允许到社会上对外上市交易,校内住房仅限于学校职工之间的交易;
(三)对职工已购公房的交易,原则上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校内住房,即校内交易住房只能向校内无房职工出售,校内有房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校内交易房的,须将原住房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购买校内交易房的资格:
(一)非我校正式职工;
(二)已购买或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但不愿出售其原购房或不退租房的;
(三)引进或调入职工在合同服务期内离开学校的;
(四)出境、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五)外出进修学习等逾期不归的;
(六)合同约定在校服务期不满5年的;
(七)擅自脱岗离校的;
(八)违法人员在执行刑律期间的。
第六条 已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产权或居住权有争议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七条 校内住房交易程序
(一)出售人进行出让登记:出售人填写《校内住房出让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拥有居住权的相关协议等)到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出让房屋登记、审查;
(二)买受人申请登记:欲购买校内交易房屋的职工填写《校内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资格审查。买受人有校内周转住房的,须与学校签订《购买校内产权房原住房腾空协议》;买受人在校内有产权房或居住权房的,在与学校签订《购买校内产权房原住房腾空协议》的同时登记原住房出让信息,约定买受人在校内产权房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将原住房退还学校的有关事宜;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出售和购买房屋的有关信息,审查合格的,通过有关方式公布;
(四)售、购双方自愿交易,确定认购价格达成认购意向。有校内产权房或居住权房的购房职工,须同时确定原住房的交易意向;
(五)产权房的校内交易可以采取自行协商、委托他人代理协商、委托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等方式;交易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照市场评估确定交易价格。根据确定的价格,售购双方自行办理结算手续,约定住房交付时间;
(六)在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确定买受人的,经出售人同意,可由学校与出售人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学校按评估价垫资代购住房(垫支资金分两次支付,签定垫资代购协议时先支付60%,其余40%在其交回住房时支付),出售人应与学校签定《济南大学校内产权房垫资代购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过验收的住房交给学校;
(七)交易双方协商成交,经学校认可并办理校内有关手续后,由出售人和买受人持《校内住房认购申请表》到济南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售人与买受人须到校内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买受人有校内产权房或居住权房的,须同时办理原住房交易手续。
第八条 校内住房交易的有关费用
(一)房屋交易收入归出售人所有,由学校垫资代购的校内产权房的交易收入归学校所有;
(二)房屋交易时所交纳的费税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校内居住权房的校内交易按交易额的千分之五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由交易双方均摊;
(四)出售人登记交易时,应向学校交纳交易押金和交易手续费,待出售人在济南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学校退还交易押金。
第九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一旦出售,则出售人的分调房资格不再保留。无房职工购买交易房,保留分房资格,在分配到其他住房后,原则上须将其购买的校内交易房进行校内交易。
第十条 校内住房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住房维修基金及利息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交易双方个人结算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对违反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进行住房交易的,学校有权终止交易并根据法律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校内交易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