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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09〕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性质。

第四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未经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帐务。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帐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含股权);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存货;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等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组织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此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组织申报,报省教育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可对学校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鉴证。

第八条 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置;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置;

(三)盘亏资产,可申请报损处置;

(四)闲置资产,可申请调拨、转让、置换处置,不允许报废;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申请调拨、转让、置换,不允许报废;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可申请调拨、转让、置换处置,不允许报废;

(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可申请置换处置;

(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可申请转让、调拨、报废处置;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可申请转让处置;

(十)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可申请置换处置;

(十一)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可申请报损处置;

(十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可申请整体处置、调拨;

(十三)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须提交《济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济南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表》,组织审核和鉴定,并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求,收集、整理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的时间为每月5日之前。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室、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事项,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确保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五章 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上缴。

学校到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