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二条 凡学校隶属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三章 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第四条 非家具类单价在500元以上,家具类单价在5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图书不论价值大小,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临时简易建筑物、替换性资产、房屋重新装修费用,不论资产价值大小,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含包装费、运保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包含差旅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计价。
第十条 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分户明细分类帐,并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五)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组织培训、考核,并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奖罚建议;
(七)每年与计划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部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配备的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保管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报废、报损等手续;
(三)单位人员变动时,负责资产的验收,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人员库和资产库的变动工作;
(四)负责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五)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六)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资产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上网提交增资项目,报账人持购置发票、仪器设备申购单及验收单(该两单自筹资金、项目费除外)到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根据规定程序组织验收,按竣工决算填制正式房屋验收单,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房屋验收单,建立固定资产帐;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根据合同和实物逐一验收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采购部门反映,由招标采购部门与供货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三)图书由图书馆组织验收;
(四)办公家具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五)自制设备由零部件组装而成,对购置的零部件应在发票上注明自制配件字样,待组装完后,整机列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与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进行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对出租、出借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拨,资产调出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做好资产变更手续;固定资产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认真维护、保养自己所用设备,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大型专用设备实行校内资源共享。设备由技术力量最强的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划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