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发〔20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济南大学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有关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为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校长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计划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植物管理等,制定规章制度,保管相关资料。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各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一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若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和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仪器设备、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应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解释权、处置权在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工作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为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并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损坏严重,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济大校字〔20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