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3]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大学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管理,维护济南大学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我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具有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的特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 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流失和被盗用;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通过有序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修订管理制度;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分类;确认和计量记账价值;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无形资产作为我校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实体、各二级核算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做到在一个部门承担。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违规人员和行为的检举,对我校内部的侵权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对我校以外的单位、个人的侵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核查工作。
(六)代表我校组织协调有关院(系)、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七)参与我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或转让出售学校无形资产的情况按项目进行登记管理;主要有:专利转让和出售,以我校声誉等吸引投资,吸收捐赠,向社会提供先进技术与服务,我校在社会产品中挂名监制,以我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进行的各类招生,以无形资产投资经营,校名、校标、我校拥有的标志物的使用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
(八) 其他工作。
第八条我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会同国资处完成登记、其具体管理办法按《济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执行。
(二)科技产业处、后勤处——特许经营权和各企业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校长办公室 ——商誉、商标权。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我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范围、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一)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帐(备查帐)。
(二)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四)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五)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参与我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出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要求我校要建立一支由国资处、科技处、社科处、校办等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我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三条我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献、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我校。
第十四条我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我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为我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包括我校的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我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我校为著作权人,我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
(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我校作为发明人,由我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我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我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我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我校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包括:我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我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我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我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信息)。
(八)设备使用权:指我校依法所取得仪器、设备使用管辖权。
第十五条 我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份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我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我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八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我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九条 我校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由校长办公室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确定取费金额,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我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收取;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我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二十一条 我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我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决定申请。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我校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度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我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我校带来利益时,我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我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我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我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六条 我校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我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我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九条 我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条 我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二)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我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我校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我校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济大校字[2001]84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我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校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备查账的要求、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总账和明细账;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台账,各使用部门设备查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按《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