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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8〕59号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济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需要建档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及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附后)。

二、需要入档的贵重仪器设备资料

1.原始资料

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论证报告、学校领导批文、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认购报价、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发票付本、开箱验收记录(包括外商验收文件)、索赔记录、安装、调试、验收记录等。

2.使用资料

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出厂合格证、鉴定证书以及操作规程等。

3.运行资料

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使用记录、故障报告、检修记录以及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最后的报废报损记录及拆改审批文件等技术资料(逐学期存档作为检查效益考核的重要依据)。

4.管理资料

仪器设备的操作、保养维护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国家的政策法规、学校的有关文件、相关的技术及各项标准。

三、建档过程

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设备使用单位将全部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建立内容相同的两份档案,正本交学校档案馆登记,统一编号建档,副本留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自用。

入档的技术资料或文件,确要手写的,须用蓝墨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四、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1.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设备档案的分类、编册、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2.档案材料的借阅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借阅人员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档案资料,要按期归还,严格交接手续。

3.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设备档案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相关科研、测试参数指标等数据。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名录

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X光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各种联用仪、离子探针、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质谱议、顺磁共振波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电子能谱仪、图像分析仪、核磁共振波谱仪、液光拉曼分光光度计、差热分析仪、热天平、X光荧光光谱仪、光电直读光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超速离心机(每分钟千万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