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1]84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1.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3.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条 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济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和《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2.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批示,报省教育厅审批。
3.对于单台(件)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单台(件)壹百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和审查。
4.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5.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1.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2.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说明其用途。
3.对技术落后,质量差的仪器设备,如其它单位可以使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
4.经批准支援教育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帐手续。
5.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使学校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四条 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的财务处理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济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