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改革,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培养和提高在校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改善在校研究生生活和学习条件,就选拔聘用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以下简称“三助”)的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原则
第二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心强,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安排,不得影响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聘用工作一般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进行。
第三章 “三助”工作内容
第五条 教学助理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第六条 科研助理工作:科学实验,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与科研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行政助理工作:各部门、各学院行政工作需要的助理或干事。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
第八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岗位,教学助理岗和科研助理岗由各聘用单位自定,行政助理岗报研究生处核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填写《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报设岗单位,设岗单位采取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聘用人员,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行政管理岗聘用单位和受聘方需签订合同书。
第十一条 任务完成后,由聘用单位给出工作评价,并由聘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存档,行政助理岗位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期间,聘用单位及有关教师要给予检查、指导,对不认真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可随时解聘,研究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协商可以停聘。解聘、停聘后应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工作量和酬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工作酬金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行政助理工作酬金由学校统一划拨。
第十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工作量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三助”工作的酬金为5元/小时。
第十六条 酬金原则按学期发放,教学助理岗和科研助理岗酬金由各聘用单位负责核发,行政助理岗酬金由研究生处负责核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院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对被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相应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并给与指导和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6〕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