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济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颁发的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培养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四)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二章 奖学金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85号文件规定发放: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36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6元;
(三)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6元;
(四)以大学本科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工龄计算方法为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减去二年,标准同前。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优秀奖学金原则上按学年评定,一年级新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包含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分专业排序综合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按下列条件评定:
1.一等优秀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被采用(引用)的工程技术研究报告;
(3)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合作培养单位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
(4)有突出的学术或应用型成果,通过省级鉴定(验收);
(5)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
(6)在其他方面取得特殊成绩。
2.二等优秀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3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以第一作者在B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具有应用价值的工程技术研究报告;
(3)有学术或应用型成果,并获得校级科技奖励(前2位);
(4)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5)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三等优秀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75%,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公共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前三名(若成绩并列,参考其它科目);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工程技术研究报告;
(4)在其他方面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二)等级及标准
一等优秀奖学金:4000.00元/年(占本专业人数的5%)
二等优秀奖学金:2000.00元/年(占本专业人数的20%)
三等优秀奖学金:1000.00元/年(占本专业人数的45%)
(三)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1)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按一级学科分配优秀奖学金名额;
(2)同一学院相同班级的专业合并分配优秀奖学金名额;
(3)招生人数较少的专业,在分配优秀奖学金名额时,如果不足0.5人,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优秀奖学金合并计算。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按《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研究生处每学年末发布评定通知,并核定和发布各专业、各等级优秀奖学金名额;
(二)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本班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名单需报研究生处备案。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社会实践、文体卫生等方面;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和学术成绩;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应给予适当加分;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及《济南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班级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本班各专业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班级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各班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处负责按《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评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学校与设奖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按每年10个月分月发放;
(二)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处按月制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单项奖学金于每年11月份发放,与奖学金设立单位另有约定者除外。
第十二条 优秀奖学金由研究生处与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全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指导检查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落实情况,审定各类奖学金评定结果,制订各类奖学金发放方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优秀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三)中期筛选不合格者;
(四)违反《济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者。
第五章 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休学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及优秀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及优秀奖学金。
第十七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期期间不发给普通奖学金及优秀奖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下月起停发所享受的优秀奖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停发相应的普通奖学金:
(一)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的奖学金;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奖学金;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全部奖学金。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济大校字〔2006〕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