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均可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类型及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5月和11月接受硕士学位申请。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在提交学位申请前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医学类研究生还需要实验室基本技能(临床基本诊疗技术)考核合格。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到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医学类专业不得少于1.5年)。
(三)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研究性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内容可以是:应用技术研究、工程设计研究、技术改造研究、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开发、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实际管理课题(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调研报告)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七条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还须: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济南大学。因从事涉密课题研究而不能公开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应提交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认为达到培养要求的学术水平认可书。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包括填写《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要求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组织由分管院长、学位点负责人、导师、秘书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硕士学位论文完成情况,指导教师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提出答辩申请后,各培养单位可自行组织研究生进行预答辩或相应形式的审查,广泛征求对论文的意见。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严格按照要求匿名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2-3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在《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中除对论文做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外,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应写出明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校按一定比例抽选送审和学院送审。
(三)学校抽选送审:由学位办公室以一定比例,按专业随机抽选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阅意见收集后,由学位办公室反馈给各学院。若研究生未能按时提交送审论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中期筛选结果为跟踪培养、中期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由学校送审。
(四)学院送审:由学院负责将论文评阅材料寄送两位论文评阅人进行匿名评审,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应将论文送第三位专家评阅,若评语仍然是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或认为需要修改后重新评审,则不能组织答辩,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若两位评阅人都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主席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答辩人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的部分会议,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答辩。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审阅论文,并做出客观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
(一)学院研究生秘书于每年4月初或10月初将《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及初审后的学位申请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审核,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将学校负责抽审的论文按规定时间送交学位办公室。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评审论文时,应严格把关,不得降低要求,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或论文内容摘要,做好提问的准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未通过论文答辩,但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人数不足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可建议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五)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六)学位论文答辩应在6月5日和12月5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15~2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论文学术水平做出评语并对学位申请人的业务进行鉴定;最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经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七)论文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答辩委员会宣布评语、决议后,答辩人有不同的意见,可在十日内向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副本同时送交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至做出分委员会决议之前,调查、了解情况,向答辩人做出说明并给出有关处理意见。
(八)答辩委员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将答辩的全部材料整理好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三)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做出建议暂缓授予硕士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1.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1)因各种原因受过处分,且仍需进一步考察者;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仍需进一步修改者。
属上述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可以做出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后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可以在一年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2.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仍未撤销的。
(2)学位论文确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成果。
(3)未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
(4)学位论文达不到基本要求。
(四)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
(三)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书。
(四)《济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五)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六)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七)答辩现场照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研究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包括: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济大校字〔200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