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授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单数),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半数以上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学院提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三)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四)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学位办公室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做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核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推荐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五)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七)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
(八)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名单;
(九)评选校级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导师年度聘任的有关事项;
(二)审核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校级优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六)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七)协助整理毕业研究生学籍档案,上报学位授予信息,发放学位证书;
(八)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审核学位授予事宜。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办公室应在会前向委员通报议程或主要内容。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士学位授予初步审核工作):
1.学院审核毕业生所修学分及毕业设计(论文)情况;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分委员会的由学院负责)上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材料;
3.教务处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材料;
4.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情况;
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7.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学位办公室;
8.教务处组织校级、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推选工作。
9.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学位办公室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学院审核答辩申请人材料并报学位办公室审批;
3.学位办公室及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评审;
4.申请人填写《济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有关决议时应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
8.学位办公室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材料;
9.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
10.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11.学位办公室发放硕士学位证书;
12.学位办公室上报硕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事项,由学位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开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学位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济大校字〔200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