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更好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复试、录取原则
第二条 复试、录取工作应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按需招生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需达到教育部当年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校的复试标准。统考生、调剂考生、破格考生均须参加复试,无故不参加复试者不予录取。
第四条 接收调剂考生视当年情况而定。初试合格生源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不接收调剂考生。某专业上线生源不足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上线考生均可申请调剂到我校复试。我校的调剂原则是先校内相近专业间进行调剂,后校外择优调剂。
第五条 初试合格生源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不安排破格复试。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教育部关于破格复试的原则、要求和生源情况酌情考虑。破格原则上解决未上线考生中成绩较好者的复试资格问题。破格只限一门(单科或总分)。
第六条 对于调剂、破格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将视情况调整其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如有必要可以对考生再次组织复试。
第三章 组织工作
第八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生处为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招生计划,确定我校复试标准和拟定复试考生名单,审核并批准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发布复试通知,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及外语测试,检查各学院的复试工作,审核并确定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等。
第九条 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为组长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党政负责人、各专业学位点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加试、录取工作,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监督和检查复试小组的工作,审查确定各专业的拟录取名单并签署意见上报。
第十条 各学科、专业应成立以指导教师为主不少于五人的复试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和各学院的安排提出拟复试科目、内容、复试形式及具体实施办法,报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复试小组要做好复试记录,评定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意见。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复试应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考核及外语测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复试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认真审查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的鉴定意见及人事档案材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合格、不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 复试内容包括:1、体检;2、外语听力;3、专业综合(学术型研究生考试内容)或实践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测试内容),专业综合考试采用笔试,专业综合的考试范围见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的说明,实践能力的测试方案与测试内容由各专业领域自行确定;4、面试(含外语口语);5、同等学力考生还应加试两门专业课。
外语听力20分,考试时间30分钟;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专业综合以笔试为主,笔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专业综合复试成绩以当年教育部划定的单科业务课分数线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综合以考核实践能力为主;面试包括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及外语的口头表达能力,共计130分,面试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专业课,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评定以复试小组集体评议为主,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专业考核应着重考核考生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初试中考生掌握不好的内容,复试中要注意考核。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专业课程外,面试内容应更广泛、深入。复试课程必须与招生专业目录一致,内容由各学科点自定。
第十四条 体检是复试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应以初试成绩结合复试成绩及体检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录取顺序要经复试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学院复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由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对初试成绩合格、复试后不予录取的考生,复试小组要写出书面意见,经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要本着对学校招生质量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准确评分,保证质量。
第十八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向考生泄露复试内容,不暗示考生如何答题,对考生成绩的评定及评议情况也不准泄露。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取消其以后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调 剂
第十九条 调剂工作须严格按教育部规定的网上调剂程序执行:考生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经审核)同意考生参加复试→考生接受复试→我校同意拟录取考生(经复试合格的考生)→考生接受录取(待录取状态),至此,网上调剂结束。之后,我校向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发调试卷函,同时考生向该单位表明调剂意愿,当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将考生试卷寄到我校时调剂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复试结束后即调档政审,政审、体检合格者,综合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排序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档案未到或政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确定的录取名单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报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二十三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