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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3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提高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教育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命题工作

第二条 命题科目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考试科目中,除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外,其余考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自命题试题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三条 命题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初试改革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按一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大幅度减少初试科目数量,大力提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

(二)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应能够从中选拔出优秀考生。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需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科目中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入学考试,一般应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我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五)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四条 命题组织要求

(一)全校的命题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研究生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制定我校命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部署命题工作任务,审核并批准各学院、各专业的命题领导小组和成员名单,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命题工作情况,负责试题的保管、印刷和邮寄等工作。

(二)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为组长、不少于3人的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由各专业学位点负责人或各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学院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命题工作的有关规定,遴选命题教师,负责组织本单位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命题和试题的保密工作。相近学科、专业的相同考试科目的试题由各学院的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命题,不同学院的相同考试科目试题由研究生处委托有关学院的领导小组组织命题。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组织命题。

(三)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的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批工作。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四)命题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本学院各门试题命题的组织工作和保密工作,并负责对本学院各科试题作最后审定。

第五条 命题基本要求

(一)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二)试题涉及的知识一般应是相应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范围。试题要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较好地反映课程内容。试题中体现课程基本内容的部分一般不应低于80%,这部分试题既要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又要突出重点难点。试题之间要有不同的难度要求,应有较好的区分度。试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

(三)试题类型应避免单一化,可有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证明题等。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有条件的学院或专业可建立试题库。

(四)专业课试题满分为150分(专业基础课试题满分为100分),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数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五)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要与招生专业目录一致,不准更改或简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要按照一级学科招生命题;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坚持相近学科、专业(领域)的试题要尽量统一的原则命题。

(六)命题应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对考生答卷时如有特殊要求(如须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须在试题上注明,并在送交试题时附加说明。

(七)命题时应同时提供A、B两套试卷以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八)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九)试题必须按统一格式编制、打印。版面要规范、紧凑,不留答题空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试题后注明。

(十)命题人员须认真核对试题,防止差错。试题必须经组长亲自校对、审核无误后,由组长与命题人员一起密封签名,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保密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A、B卷)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分别封装。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的草稿须与试题一起密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六条 保密和纪律

根据教育部规定,自命题试题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研究生处、各有关学院应加强命题的保密工作,以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一)所有涉密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书,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任何人(包括命题人员)不准向外泄漏或向考生暗示命题人员姓名。

(二)命题工作原则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三)凡参加命题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试题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得探听与自己无关的试题内容。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更不允许有针对性地个别指导。命题老师解答学生的来信或接待来访应避免谈及试题问题。

(四)试题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个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

(五)凡参加试题印刷、封装、邮寄的人员,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漏试题内容。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评卷工作

第七条 评卷任务

根据教育部规定,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评卷,全国统考科目由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

第八条 评卷规则

(一)评卷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答案,认真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二)评卷小组在评卷时,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和试卷封面上登分位置分别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三)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名。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计扣除分。

(四)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及密码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五)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第九条 阅卷组织要求

(一)全校的评卷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制订我校评卷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整理装订并密封试卷,安排评卷时间及场地,审查并批准各学院及各专业的评卷领导小组和评卷小组成员名单,监督和检查各评卷小组的评卷工作情况,处理评卷工作中的问题,负责试卷的收发、复核等工作。

(二)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原命题领导小组成员为主,其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及学校关于评卷工作的要求,聘请评卷教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卷工作。

(三)各专业一般以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评卷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及复查工作。若因需要调整评卷教师,需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讲师以上人员参加评卷。

第十条 评卷要求

(一)所有试卷必须密封,统一编写密号。

(二)试卷采用封闭式管理方式集中评阅。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各科目试卷须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时间评阅完毕。

(三)评卷应以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标准为依据。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对评分标准作适当修改的,需经评卷小组组长、学院评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每门科目记分时可以保留一位小数,累计总分时可进位为整数。

(五)评卷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其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学院评卷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省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对违纪作弊考生要根据教育部规定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出其单科零分直至取消各科成绩处理决定。

(六)评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人进行成绩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经办人员写出复查报告,经评卷小组组长、学院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试卷一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确认后方可改动成绩。

(七)试卷评阅完毕后,各专业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对考试结果及命题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总结,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八)评卷教师要本着对学校招生质量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保质保量,尽量避免错评、漏批及统计错误。对评卷差错率多、问题严重的教师取消其下一年的评卷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擅自更改成绩,不得对照考生笔迹查阅考生成绩。试卷不得带出评卷现场,各科目不准互相交换评卷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和复查的试卷。评卷期间评卷人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替换。

(十)评卷工作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暂行规定》、《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暂行规定》、《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试卷评卷工作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