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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3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能否正常进行。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制、运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国家命制的试题属于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于机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四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为济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研究生处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处长负责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配备三名试题专管员,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含标准答案)及答卷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的命题、审题、阅卷组织等保密工作。

第三章 试卷保密室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设立具备防盗、放火、防潮、防蛀功能的专用试卷保密室。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带密码双锁的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装报警装置及摄像监控装置。

第八条 试卷保密室由学校保密委员会验收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和密码双锁铁柜的钥匙由三名试题专管员分别保管,试卷保密室专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进入试卷保密室必须同时有三人在场。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四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一条 命题及审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济南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及评卷工作暂行规定》,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得参与有关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十二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质量。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并在命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场所。

第十四条 命题结束,经命题组长严格审核确保试题无误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有关专用信封,与命题组长共同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试题由专人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签收并立即放入保密室的保险柜。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十五条 印制试卷必须在试卷保密室(或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印刷厂)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场所。

第十六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日程的安排,纪委及校保密委员会应派员监督印制试卷工作。试题专管员在纪委及校保密委员会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题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的份数,对印制试卷的份数及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和底版必须安全保管或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

第六章 试卷的保管和收发

第十八条 试卷由试题专管员负责保管和寄发。

第十九条 国家命制的试题必须由试题专管员、保卫人员及监督员专车接收或押送至考场或存放地,学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向各有关考点寄发。寄发试卷的科目、份数必须准确无误,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试卷只能由考生或监考人员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内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和复印试卷。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试卷的,须报研究生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研究生处分管处长、分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保密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每科考试完后,各考场试卷由试卷专管员收回,并押运回保密室封存。接收外地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试卷保密室。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缺页,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处理。

第七章 评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评阅试卷前,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

第二十四条 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在保存期满(2年)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 信息安全及保密

第二十七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交信息监管员存放一份。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员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查核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和有关学院的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审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处和各学院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济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济大校字〔2004〕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