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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1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确保学校的推免生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各学院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或外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或外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对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并在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学生工作及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纪委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党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分管本科教学及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相关硕士学位点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学院自定的方案应报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本学院内公布。

第八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坚决反对并抵制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推荐过程中,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认为有舞弊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部门举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必须认真受理师生的投诉,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三章 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十条 推荐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六学期必修课没有补考、重修课程记录,且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及外语课成绩)应是本年级同专业(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不再细分专业方向)学生中前15%以内(个别专业可视具体情况扩大到20%,但须经学校批准)。专业学位推荐免试生的加权平均成绩应是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前20%以内(个别专业可视具体情况扩大到30%,但须经学校批准)。

(五)全国外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及以上,或四级考试成绩500分及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或TOFEL考试成绩85分及以上;专业学位推荐免试生全国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可以是426分及以上。

(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习成绩相近的情况下,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可以优先推荐:

1、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

2、本科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技术创新或发明、作品经鉴定具有实用价值;

3、在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综合或单项全国大学生竞赛(专业或学术类)中获得全国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前三位的可优先推荐。

(七)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经本专业三名专家教授推荐,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后不受学习成绩限制,破格推荐:

1、推荐学术型研究生:本科学习期间在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被SCI、EI、ISTP、SSCI、AHCI、ISSHP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摘要论点的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数学建模、ACM等综合或单项全国大学生竞赛(学术类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前三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等理论成果奖)前五位;

2、推荐专业学位研究生:本科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首位,或在挑战杯等综合或单项全国大学生竞赛(技术类)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前三名,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应用成果奖)前五位,或科学研究项目通过省级鉴定前两位。

破格推荐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教授推荐信及拟接受导师的意见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邀请专家进行答辩考察,通过者直接推荐。

(八)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体育成绩和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合格;心理素质健全,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总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推免生名额不得跨学校使用,超过规定的推荐时间,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位点情况、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导师数量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推荐指标,推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学科专业上一年度实际录取研究生人数的30%。重点扶持的学科或多年以来研究生生源特别短缺、需增加本校免试推荐生名额,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协调。

第十四条 推免生名额首先应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为了加强学校间交流,学校允许少量学生免试到“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外推比例及名额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推免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济南大学推免生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按照推荐条件进行综合排名,根据当年推免生名额按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

(四)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初选通过的学生进行面试,以现场打分的方式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五)拟推荐学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由学院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审定的名单将在各学院和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学校对推荐学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和体检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十六条 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学校每年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我校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推免工作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发录取通知。

第十七条 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详见《济南大学推免生复试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九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的推免生不予接收;对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推免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有关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均应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将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推免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