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 >> 正文

济南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7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培育基金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预期成果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申报培育基金项目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题处于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特色鲜明;

(三)在理论或应用方面有创新,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五条 项目完成期间至少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一)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大学生学术和科技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

(二)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理工类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2篇以上(含2篇);社科类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被ISSHP、CSSCI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2篇以上(含2篇);

(三)作为项目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前2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或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处于每年10月份受理项目申报。申请者首先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向研究生处推荐,并报送《济南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

第七条 提出项目申请时间必须在预定提交学位论文一年之前,项目验收时间必须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之前。

第八条 学院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总数的5%。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培育基金在研究生处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对立项项目采取批准额度、审核报销的方式。项目负责人须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研究生处审核,经签字同意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经费支出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搜集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

(二)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三)参加学术和科技活动的报名费、交通费等;

(四)发表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及导师应加强监督和指导,项目完成或终止后,承担人应向研究生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使用说明)报告。如无特殊原因超期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予以撤销。被学校撤销的项目将影响下一年度所在学院的推荐指标。

第十二条 鼓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院创新成果培育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济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