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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7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8〕37号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费和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两部分组成,为规范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标准

1.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费标准(该经费分三年拨发):

A类:6000元/生;B类:4500元/生;C类:3000元/生

2.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标准:

A类:4000元/生;B类:3000元/生;C类:2000元/生

二、经费管理

1.该经费仅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2.两项经费标准可以按学位点分类选择,理工科类学位点只能在A、B两类中选择,文科类学位点只能在B、C两类中选择,标准经学院确定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经费由计财处为每位导师设立专门账户,研究生处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份向计财处提供经费分配表。

4.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经费应在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之前,按申请的招生人数和标准,由导师本人提供拨出经费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向计财处提供全校经费转移的汇总表,由计财处负责从本人科研经费中划入为导师设立的专用账户中。

5.因其他原因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当年未招收研究生,已划入专用账户的助研费由研究生处提供汇总表,再由计财处划拨回本人科研经费账户中。

6.两项经费均由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处填写“研究生论文研究费收支卡”及“研究生助研经费收支卡”,研究生导师需持卡到计财处报销,报销单据须导师签字。

7.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费不得累计到其他研究生培养经费中,研究生离校时,交回经费本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导师提供的助研费在研究生离校时若有余额,可以累积使用,但不得抵消下一年的经费,再次申请招生资格时仍需按标准提供助研经费。

8.研究生处将不定期地检查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

三、经费使用范围

1.研究生查阅资料、调研、参加学术会议所需资料费、复印费、网络使用费、差旅费及会务费;

2.发表论文所需版面费;

3.论文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测试费及实验费;

4.论文答辩时所需的论文评阅费、答辩委员的劳务费、论文打印、装订费及答辩招待费;

5.研究生科研及生活补贴(仅限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支出)。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