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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7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教育创新优秀教学成果的培植选拔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参照《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与评选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义。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实践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与完善。

(八)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或我省当前研究生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瞄准国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五条 申报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应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填写基本要求:立项研究的问题目的明确、阐述清楚,研究工作思路清晰,有研究和实验进程时间表,措施得力,成果结题形式明确,有应用性及推广价值。各学院要对拟报项目筛选、优化,对其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必要性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处。项目由研究生处组织人员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校级立项之外的申报项目,根据需要可由学院立项研究。学院级项目发展好的,可以升为校级项目,可以参加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第三章 项目期中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一经确立,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研究期一般为二年,较大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于每年12月报研究生处。学校将有重点地进行中期检查。进展不力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告诫、批评、暂停资助等处理。对有重大突破,效果明显的,将增加后续资助,并在今后上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推荐。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九条 参照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管理结题要求进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称《结题报告书》),一式3份,由项目承担学院报研究生处,并由研究生处组织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后,《结题报告书》研究生处留存1份,返回承担学院2份。

第十条 结题合格标准:实现了本项目所提出的目标,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应该实现的基本目标。对有始无终或结题不合格的项目,责任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和延期结题方案(不超过半年),学院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处备案。延期后仍没有完成或不合格的,校内通报,撤消立项并追回资助经费,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主持新的该类项目。

第十一条 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可普遍推广的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成果鉴定书》,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省教育厅组织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做出评价。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均应为校外专家,具体人选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研究生处审定。根据需要,鉴定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