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140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及其教职工、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转让的管理。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专利工作,各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科技处为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科技处在专利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专利工作规划、专利知识普及;
(二)组织对专利技术进行资产评估;
(三)专利实施、转让及许可证贸易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及利益分配等;
(四)已有专利的交费监督、专利权放弃等后续工作;
(五)组织学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
(六)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的管理;
(七)专利申请的校内审核;
(八)协助基层单位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九)组织申报各级专利成果奖励;
(十)其他有关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专利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四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前应进行文献检索,按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向科技处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济南大学专利申请申报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核;
(二)凡涉及国防安全的发明创造应申请国防专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核;
(三)申请职务专利由科技处负责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出具《专利代理委托书》。
第十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发明创造申请国防专利时,按《国防专利条例》规定执行,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协议。协议应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经科技处批准的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利文献查新报告;
(二)背景技术及其评价;
(三)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内容及技术特点;
(四)附图及其说明;
(五)其他专利申请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项目,为确保不丧失新颖性,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在国内外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对关键技术采取保护措施:
(一)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型号定型、产品投放;
(二)技术交流、论著发表、教材编写;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四)技术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
(五)涉及技术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权,请求终止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专利权放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章 专利实施与许可证贸易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各项专利技术。
第十七条 学校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学校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让、实施,由科技处负责管理。需要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授权山东济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实施。
第十八条 涉外的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由科技处负责审批,许可方式和合同条款按《专利法》、《合同法》及有关涉外技术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的转让按《国防专利条例》执行。
第六章 专利费用
第二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职务专利时,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登记费、年费等专利费。
专利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可从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对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发明专利,学校报销3年的专利维持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涉外专利的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未经科技处同意,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向合作方提供任何承诺。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授权专利的奖励按照《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职务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益,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济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或产业化的,授权山东济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专利申请、专利转让等与专利有关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学校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