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工作 >> 正文

济南大学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7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103号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下列成果: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理论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出版或发行的专著、论文、译著或研究报告等。

2.解决经济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生物、矿物新品种等,主要表现形式为鉴定(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一定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指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登记、评估、上报、评奖、归档以及统计分析、推广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鉴 定(验收)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必须按照国家科技部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济南大学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验收成果为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申请各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必须填写相应部门印制的《科研成果鉴定(验收)申请书》,经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基地等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套材料于鉴定(验收)前两周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上报。

第六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一般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鉴定大纲。

3.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拥有省级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9.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已取得的主要成果(论文及收录情况、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等)。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由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3.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可采取下列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来源单位不少于五个,一个单位不超过2名专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不少于七人的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另有明确规定函审专家组成办法的除外),专家来源单位不少于五个,一个单位不超过2名专家。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八条 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及长期脱离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已申请或已获得两项或以上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属于软科学研究理论方法的研究成果按理论成果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评审;凡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研究结果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并出具了应用情况证明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在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报告并被征入会议论文集(要求有公开发行的出版号),或以著作形式公开出版的,即可视为理论成果。有关课题组和研究完成人员应及时收集被国内外同行评议或引用的材料,并报科研管理部门,以此作为评价科学理论成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验收参照科研成果鉴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登记和上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成果要及时登记上报的规定,凡是我校的成果必须及时登记,由学校组织上报。

1.学术论文和专著,每年年底由各学院负责登记,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汇总。

2.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凡经鉴定或评审后,即可进行登记。

3.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评审)十天以内,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向主管部门上报,每年年末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填报《科研成果汇总表》。

第十六条 上报的科研成果一般应包括下列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件(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

3.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或调查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情况报告、学术论文(或论著、译著)等有关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成果,我校只登记,不上报。

我校同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由我校组织上报;我校为共同完成单位的,由学校登记后,协助第一完成单位上报,相关学院应将上报材料的副本一套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我校虽不是主持单位,但完成部分如是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成果,则可以单独上报。

第十八条 所有登记上报的成果,“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贡献的主要人员,必须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有合同约定的,原则按合同执行。每项成果的研究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研究周期较长、参加人员较多的成果,可不受此限。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九条 科研档案是技术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其归档范围包括全套鉴定材料及其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归档的科研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纸质优良、书写工整,图样清晰。

2.材料一般要求打印。

3.内容有保密要求的,按原密级进行管理,并确定保管期限。

4.归档原稿。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将本项目归档的全部科研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送交科研管理部门办归档手续。凡属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科技文件,包括独创的计算方法、配方,计算机软件程序,独创的工艺等及专利方面的技术文件,应在归档说明中予以表述。

第二十二条 凡申报成果的项目,没有归档的,在各种考核中一律视作无效,不推荐报奖。

第二十三条 对归档成果,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执行《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组织好科研成果的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科研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有关人员应积极推广应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方式进行。推广应用是选择、培育标志性成果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关于技术合同、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合同制。

第二十八条 凡我校科研成果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学校统一签定技术合同。凡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私自转让我校科研成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转让、入股、产业化等形式,涉及专利技术成果的按照《济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l.涉及入股和产业化的,授权山东济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2.科研成果的转让费用与用户协商确定,转让费的分配执行《济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科研成果转让的分配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制表并核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