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140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 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 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 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第十条 研究者应遵守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谎报或伪造学历、学位和学术贡献,不得擅自在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方面更改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第十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开展项目申请与论证、研究与研制、验收与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论著发表、专利申请和对外宣传等工作,应实事求是,严禁伪造、篡改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价值。
第十二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原则,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三条 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互利原则,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成果转化质量。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妨碍整体研究和后续研究工作。职务研究成果应当满足学校在学术活动中充分、有效地使用,严禁非法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 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宜公开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各单位、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实名举报材料,并及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调查结果报告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通报当事人,当事人可在十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学位论文的,按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