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4]27号
为了拓宽学校教学信息渠道,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及时了解教与学的状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督导工作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特制定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对督导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导人员会同教务处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所聘人员必须从事过一线教学,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63岁之前能任期满一届的退休教师担任专职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济南大学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聘任,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每届任期两年。因病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可提前终止督导员资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权
1、有权评价学院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有权参与学院的各类教学活动。
2、有权要求被督导学院汇报与督导有关的工作及提供有关资
料。
3、有权对被督导学院进行现场调查。有权对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行为进行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任务
1、督促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评价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3、了解教学状况,及时反馈,为学校领导指导教学工作、进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
1、教学督导员以组为单位,按照学科门类相对集中听课,每周写出督导报告。要根据学校发展要求,采取计划听课和自由听课相结合的方式,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低于30学时,专职督导员不低于90学时。通过听课,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因素。
2、在教务处的协调组织下,对教学经验不足及存在其他问题的教师,及时进行帮助和指导。
3、检查学院教学档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检查学院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情况,检查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4、了解学生的学风和学习状况,深入实验室、机房、宿舍、自习室、图书馆等场所,了解实际情况。
5、参与学院教学研究活动、教学评价及评奖活动。
6、教学督导员应针对教学改革、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每届任期内,此类研究至少进行一次。重要课题可在学校立项研究。
7、教学督导员检查意见及建议要认真作好记录,报教务处登记并提出改进措施后集中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
第七条 根据学校规定,对受聘督导员视其实际工作量予以相应的补贴,并开展优秀督导员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 学院应相应建立学院教学督导制度,所聘任督导员不得与校级督导员重复。
第九条 该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该规定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