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工作 >> 正文

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6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7〕31号

为认真做好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招生与录取

1.体育学院每年要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我校新上高水平运动员项目和优秀运动员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向山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2.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有关会议,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运动项目,确定每年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收项目、运动员等级、以及每个项目招收的人数,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学校招办通过校园网公开发布每年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生章程。对应试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进行面试,合格者签订录取意向协议。

4.签订录取意向协议的持有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的运动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合格后经山东省考试院录取,取得我校学籍方可进入我校学习。

二、学籍管理

1.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2005]164号文),凡被我校录取的运动员必须在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2.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入学时,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保证学习和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凡被我校录取的现在省以上专业队服役的运动员,运动员服役的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必须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4.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训练与比赛由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学院与运动员所在学院应相互主动沟通和协调相互工作。

三、成绩管理

1.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成绩管理按照《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2.按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录取的学生,因为体育成绩下降等原因不能参加运动队的不能按照《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