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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3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152号

为了激励先进,树立典范,鼓励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立足本职岗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全校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的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招聘人员。

二、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济南大学,爱岗敬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个人行为举止文明,服务师生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三)服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努力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在行业领域开展的各类专业技能评比中成绩优秀;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所从事的服务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赢得师生的一致好评。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事宜。各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

各党委(党总支)通过个人申报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各党委(党总支)参评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推荐1名候选人;30人以上的按3%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各单位帮助候选人认真总结个人先进事迹并填写《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推荐表》,经各单位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处。

(二)网上投票

候选人事迹在校报和校园网上进行风采展示,由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网上投票。根据推选情况确定20名“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提名人选并进行公示。

(三)人选确定

学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提名人选评议表决,确定“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当选者,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表彰奖励方式

学校为获得“济南大学十佳服务标兵”称号的教职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00元,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其先进事迹。

七、组织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组织本单位先进个人踊跃参加评选,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评选工作作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一次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职工的典型事迹,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使广大教职工在参加评选活动的同时受到教育和感染。

(三)评选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对推荐评选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拉选票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者的参评和当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