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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招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3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9〕125号

为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新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稳定的职业化教职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外招聘的科级以下管理岗位和高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应聘医疗护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聘其它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

三、计划审批及招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招聘人员申请,人事处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

(二)用人部门(单位)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提出聘用条件和岗位目标,报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启事,接受应聘者报名。

(四)人事处会同招聘部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审查(初审)结果报招聘工作小组审定。

(五)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用人部门(单位)、人事处、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招聘笔试、面试等考察工作。学校监察室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六)招聘工作小组按预定工作方案开展招聘考察工作,确定拟聘人选。

(七)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为招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管理

(一)聘期

1.学校与招聘人员初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2.初次聘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根据合同期限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

3.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招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对招聘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提出是否正式聘用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聘用的,转入正式聘期;不同意聘用的,予以解聘。

(二)考核管理

1.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目标对招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2.学校按实际出勤发放工资。招聘人员请病、事假的,学校将按日扣发缺勤期间的工资。

招聘人员休产假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限内,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三)合同管理

1.因工作需要,学校不再设置招聘人员所在的岗位时,学校将解除或终止与招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2.招聘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对其予以解聘。

五、工资待遇

招聘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奖励工资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分级设置。

1.岗位工资的确定

招聘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内,按《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年限对应表》(见表1)规定的起点等级岗位工资的70%发放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表1的规定确定相应等级岗位工资。

具有工作经历,初次受聘我校的招聘人员,按表1的规定确定岗位工资等级。如招聘人员自身条件突出、工作能力强、专业或技术水平高,或岗位工作急需,经学校核准后可提高起始岗位工资等级。

表1 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年限对应表

岗位工作年限

工资等级

学 历

1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7

31

35

40

大学专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16

18

20

大学本科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6

18

20

22

硕士研究生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20

22

24

表2 岗位工资等级标准表

单位:元/月

等级

1

2

3

4

5

6

7

8

标准

1300

1320

1340

1360

1380

1400

1420

1440

等级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标准

1470

1500

1530

1560

1590

1620

1650

1680

等级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标准

1730

1780

1880

2280

2680

3080

3480

3880

2.岗位工资的晋升

招聘人员在同类岗位上连续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按《岗位工资等级标准表》(见表2)规定的年限晋升岗位工资。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二)年功工资

招聘人员在校内相应岗位工作每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年功工资标准表》(见表3)规定的标准发给年功工资。

表3 年功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岗位工作年限

年功工资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岗位工作年限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年功工资

550

600

650

700

750

810

870

930

990

1050

岗位工作年限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年功工资

1110

1170

1230

1290

1350

1410

1470

1530

1590

1650

岗位工作年限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年功工资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1710

注:表中年限为实足岗位工作年限

(三)奖励工资

岗位奖励工资是学校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年度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标准的100%计发;基本合格的按30%计发;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实行二次分配的单位,奖励工资从学校划拨的二次分配经费中支付。

(四)工资标准的变动

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六、其它有关福利与待遇

(一)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为招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承担学校应缴部分,其它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学校为招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并承担学校应承担的部分。

(三)如学校集体购买商品住房或在校内开发商品住房,可参与申购。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参加各项活动。

(五)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济南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校支付代理费。

(六)招聘人员可到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评审职称。

七、经费包干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实施前招聘入校的同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现行待遇不变,聘期期满后,重新参加学校的岗位招聘。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