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3]14号
(济南大学第一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
2003年1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本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组织纪律性,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奖惩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工作人员指全体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和合同制、聘任制、代理制职工。
第三条 本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团结协作,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把我校建成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积极贡献力量。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学校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工作、埋头苦干、刻苦钻研业务,本职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品德良好、办事公道,在职工中积极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的;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积极改革,有发明创造,或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浪费,节省学校经费,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及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尊重科学、尊重人才、锐意改革、勇于开拓,在学科、专业、部门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执行学校重大或紧急任务,按期圆满完成,有突出成绩的;
(九)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的;
(十)其他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予奖励:
(一)部门负责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校规章制度,团结协作,锐意进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创本部门工作的新局面,成绩显著;
(二)部门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好,职责分明,尽职尽责,团结互助,遵守纪律,集体观念强,业务技术精,士气高,作风正,工作成绩优异;
(三)顾全大局,注重协作,能主动正确协调处理部门与学校关系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出色完成任务,为学校做出贡献或争得荣誉;
(四)在年度工作或重大的活动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
(五)其他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
第六条 奖励类别
(一)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授予“济南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集体奖分为:记集体三等功、授予“济南大学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以上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或伴以物质奖励。
(三)记二等功以上的奖励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获国家、省、市级和系统工作表彰奖励的,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宣传。
第七条 奖励的适用
(一)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的,应当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给予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申请给予记二等功。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化公为私、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或因官僚主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诈骗走私、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给学校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六)造谣生事、蛊惑群众、煽动闹事、造成混乱、或教唆纵容犯罪,包庇坏人坏事的;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诬陷诽谤,诋毁他人声誉的;
(八)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败坏风气、影响恶劣的;
(九)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纠缠领导、妨碍公务、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侵犯他人权利或危及他人安全的;
(十)违反社会治安和其他行政规定,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十三)涉外中违反国家的规定,有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或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十四)其他违犯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处分的类别及适用
(一)根据不同的违纪情况,对违纪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二)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于处分。
1、对违反纪律制度,虽然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或不良后果,但情节较轻,仍然可以继续任职的人员,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制度,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影响恶劣,不宜继续任现职的人员,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制度,屡教不改,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影响极为恶劣的,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内部任现职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期限为一年;
(三)撤职处分期限为两年。
第十一条 处分期间的待遇
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工资、奖金、津贴、保险、人事行政关系以及在分房、休养、进修、出访等方面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以外,受其他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十二条 处分的解除
受处分人员处分期满后,可按以下程序解除处分: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3、原批准组织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再次违反本条例相关内容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三条 对犯错误工作人员惩处,目的在于教育本人,警诫他人,因此惩处中必须伴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处分代替教育的简单做法。
第四章 奖惩程序及审批
第十四条 奖惩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基层组织领导或个人提出报告;在征询群众意见后由中层部门填写《奖惩登记表》并上交学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签;按权限由校级党、政会议或上级组织(机关)审定批复;按批复进行奖惩处理工作;奖惩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学校专项设立的奖项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奖惩结论批准后,应在适当的范围公布。各级奖励最终确定或者推荐前,均要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凡本校工作人员都有向组织申报奖惩的权利。申报必须实事求是,递交书面报告,一般经由奖惩对象所在基层组织或部门提出或受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奖惩材料的整理。受理奖惩材料的个人或组织,应进一步核准或弄清事实,充分获取证据,然后填写《奖惩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补材料按相同程序传递。
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的审批(推荐):
(一)嘉奖、记功由所在中层部门整理材料填写《奖励登记表》,报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报校党委审批。
(二)上级组织(机关)进行的系统内工作表彰,必须经过学校内一定范围评选和推荐,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并由人事处分理,按照上级组织(机关)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荐。未经人事处分理而推荐报批的奖励,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对各种处分的分理: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由所在部门(单位)核实当事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行政处分审批表》,上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核定事实和批签。
委任人员由委任组织或部门先核定事实和批签;选举当选人员由选举组织常设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核定事实和批签;教学事故方面的处分由教务处核定事实和批签,校园秩序和治安管理方面的处分由保卫处核定事实批签;党员、干部的处分由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由人事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拟处分人员类别、错误性质分别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惩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会议讨论,手续完备。召开会议讨论惩处时,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应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辩。
因严重违纪不宜再任现职的,在组织审查期,经党委或者行政领导批准可先做停职检查处理,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 处分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作出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人事处或组织部负责存入档案材料,处理相应工资待遇,职务(岗位)聘任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者,在十五天内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复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复议复查期间处分照常执行。收到受处分人申诉书的部门,必须迅速传递,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不得拖延。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复议不变的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五章 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奖惩工作是各级组织、部门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党政领导都应认真对待奖惩工作。坚决执行奖功罚过,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扶正压邪的原则,处理问题做到是非分明奖罚得当。杜绝奖罚工作中的送人情,拉关系,搞平衡,敷衍塞责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为我校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工作系统的中层部门,具体分管协调本系统内专项工作的奖惩事宜,有权根据系统内专项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奖惩报告,发出表扬或批评通报(材料不入档)。各院系内部的奖惩工作也可以参照本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组织有代表职工参与奖惩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应积极协助。
纪监部门有权对我校奖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取消其奖励资格外,还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03年1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