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2]9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献身于教育事业,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表彰在我校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对在学校直接从事大学教学、科研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授予“济南大学优秀教师”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对从事党政管理人员、其他教辅人员、后勤服务、校产和附中、附小工作人员,授予“济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证书。“济南大学优秀教师”、“济南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校内行政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参评者的现实表现和对学校所作贡献为依据.
第五条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充分酝酿,优中选优,宁缺毋滥。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一般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总数按在岗教职工总数的3%控制,其中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指标比2:1。各单位、各部门按在岗人数5%以内的比例推荐,推荐时不分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指标比。校级评委会评选时不搞平衡,在总数以内以工作成绩为准,投票表决,获得到会评委2/3以上同意票者有效。
第七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三育人”职责,近两年工作量连续超过定额,教育教学效果优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成绩显著;
(二)忠于职守、埋头苦干、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在工作中积极改革,勇于探索,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三)有重要科研或教学成果(近二年来获得二项以上省、部级奖励,或一项省、部级奖励并有其他突出成绩)、或发明创造(二项以上专利或一项专利并有其他突出成绩),或在改善我校科研教学条件、促进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四)近两年在国家和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出版了一部以上专著,并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
(五)在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和服务中服从大局,勤奋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勇于创新,积极投身改革,为促进学校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第八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校评委会)。
第九条 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由校领导、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条 校评委会的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充实;人选由人事处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校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优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下发通知,向全校教职工宣传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原则和日程安排。
(二)按分党委(总支)隶属关系为单位逐级评选推荐或自荐并递交优秀事迹材料。
(三)各单位将推荐上报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及材料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公开征求意见,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上报校评委会。
(四)校评委会在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基础上,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初选名单,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在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础上,向省、国家推荐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参加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但可由校评委会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三条 获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学校将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