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1]119号
为严格校规校纪,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凡本校在编教职工都执行本考勤规定。在正常工作日,从事本职工作、公出和参加各种会议、各项集体活动及节假日值班等,均在考勤范围。
二、考勤内容与标准
考勤主要记录教职工到岗情况,考勤符号严格按考勤表中说明进行标注。
(一)请假。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提前申明理由,说明期限,视为请假。
1.请假种类。一般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2.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部门批准。
(2)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
(3)教职工请假一周以上,由人事处转报分管校长审批。
(4)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本人直接向分管领导申请。
3.假期办理。
各类假期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表(条),写明请假理由、起止时间、请假种类,按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将请假表(条)转交考勤员,据此考勤备案。
(1)事假。教职工本人有急事需离岗办理,应请事假。事假需从严审批。
(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上岗工作者,有本校医院转诊证明及合同医院出具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外医院的病休证明需到校医院换开证明)。传染病病假期满后,上班时间须附本校医院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
因公受伤,可视具体情况,有关部门会同医院确定公伤假,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批准。
(3)探亲假。申请探亲配偶、亲属时,按国务院和劳动部规定办理,结合学校实际,教职工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例外。
来校工作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出国探亲假按“济南大学出国探亲、旅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婚丧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已领取结婚证者,一次性给婚嫁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年龄者,给假17天。
家中有丧事者给假3天,路途乘车单程超过4小时者,往返路途不计在假期内。
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和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6)产假按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第9号令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理,可给产假3个月。晚婚且晚育者,可给产假5个月(寒、暑假顺延)。
产假由本人提出,部门领导和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二)销假、补假与续假
1.请假者假期期满后,应及时上岗工作,并向原准假领导及考勤员销假。
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应尽早向组织说明情况,在回岗的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回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续假手续者,要电话、电报或其他形式续假,返岗后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旷工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为旷工:
(1)上班时间不到工作岗位连续2小时以上者。
(2)已通知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或在集体固定活动时间未经批准缺席2小时以上者。
(3)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缺岗2小时以上,事后一天内又未补假或补假未被批准者。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不能到指定岗位工作2小时以上者。
(5)迟到、早退月累计8次记旷工一天。
(6)超假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超过2小时以上者。
(7)编造理由请假,从事私人创收活动者。
在以上各项中,缺岗2小时以上,记旷工半天;缺岗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
2.无故旷工或擅自离职人员,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有关待遇。
凡旷工者,取消当年度评聘职称,晋升工资、职务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
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教辅人员、图书馆及其他职工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因故未按时上下班须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否则记为迟到、早退。
教师按授课时间准时进行授课,上课时间过2分钟不到教室者,应记迟到。
坐班人员因私事私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应记早退。
各院、部、系组织的政治学习或活动,不到或晚到记为旷工或迟到。
对经常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公开批评教育。对因迟到、早退而贻误工作、招致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出差、外借人员考勤。出差者由审批人或委托人考勤,外借人员由所借单位出具考勤证明。有协议者按履行协议情况考勤。
三、考勤工作规定
1.各部门要由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各部门要指定一名思想作风好、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同志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短时离岗期间应有人接替考勤工作。
3.考勤员将本部门的教职工考勤表在月底复核署名,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上交人事处。否则,该部门的校内津贴缓发。
4.各独立承包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订考勤细则,但不能与本规定抵触。
5.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并通报全校。
6.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相符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