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9〕1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先进,督促后进,增强全员岗位意识,实现全员考核的科学化、制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1995〕89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20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评价体系,完善岗位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奖优罚劣,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民主公开。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省管干部除外)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五条 全校人员按教师、教师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四类岗位分类考核。
省部级及其以上创新团队、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和“泰山学者”团队等团队的考核工作,学校将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但未与学校签订合同者;
(二)被立案审查人员,已停职者。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者,判处管制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
(三)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因病、事假等其它原因,全年累计在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四)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五)经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参加考核者。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全面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以各党委(党总支)为考核单位、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各部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以部门为单位组织考核评议。各考核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人数一般为7-9人,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九条 处级干部考核、廉政考核分别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统一组织。
第十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十二月部署实施。
第四章 考核的内容与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为学校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
依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各类岗位考核人员可结合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教师:重点考核教书育人、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辅导员:重点考核辅导员在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指导帮助学生成长成才、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辅导员完成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专项工作的质量、取得的成绩,完成形势与政策等课程教学科研任务的数量、质量,取得成果的水平等;
(二)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协作精神、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水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工勤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参加考核,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确定;
(三)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因与职务行为无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和第三年、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五章 考核方法、程序和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四条 考核方法
各考核单位依据考核内容要求,对照考核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量化标准和实施方案,按照确定的方法和步骤组织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的人员依据考核内容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各自制定的年度考核具体量化标准和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考核等次比例等有关要求形成被考核人员的初步考核意见;
(三)确定考核等次。各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员的初步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评议,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四)上报考核结果。各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表》报送人事处,由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考核结果时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各类参加考核人数的30%以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受党纪政纪警告处分者;
(二)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
(三)全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一)受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和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
(二)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者;
(四)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
(五)在职称评审、评优和教学科研评奖等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被确认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提拔、职称晋升聘任、竞岗录用、校内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者予以表彰。对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有续聘、晋升薪级工资、评聘高一级职务、接受培训、出国进修学习等资格。对基本合格、不合格者,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和非教学单位分别按照二次分配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减少或停发酬金。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七章 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要遵守工作程序,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实绩,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避免简单以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考核规定,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被考核人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规定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年度考核委员会在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果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此规定实施后,除个别有合同约定的考核之外,全校人员的各项考核均纳入年度考核统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不在考核范围内的我校聘用的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