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7〕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水平,不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对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规范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使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保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济大校字〔2006〕115号文)(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和规划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包括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批准、获奖情况和论文发表情况的认定、资金的使用等工作进行管理、核查。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教务处、学工处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通过校团委科创部开展工作,校团委科创部是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日常专职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以及与各个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沟通与协调。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小组,加强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讨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和创新教育的实施情况,核定学生科技创新作品的奖励等级。
第五条 办公室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定期对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指导并参与评审。
第三章 活动实施
第六条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校内各类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以及“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
第七条 广泛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营造校园浓厚的学术科技氛围。
1、学校定期举办“电脑科技文化艺术节”、“外语文化艺术节”、“科技文化艺术节”等大型系列活动。
2、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为学生开设更多的人文科学、自然科学讲座和各类报告会,开阔学生的视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各学院也要举行有特色的活动。
3、建设好学术科技研究型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创新活动的热情。
4、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实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尝试社会实践的项目化运作机制,鼓励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所长。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主动为学生开展科技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吸引和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的研究和进入实验基地进行科研见习,积极为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 校内外的各类实践教学基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是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实践场所,学校的科技产业和产学研基地也要为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条件。
第四章 立项申请条件
第十条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类和社科类。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申请立项,经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学校将根据立项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包括留学生)均可申请立项。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申请项目应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要有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包括校外专家)。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指导和协助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或项目组)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经费中划拨的专款。
第十五条 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为该科技创新资助金冠名。
第十六条 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第六章 资助范围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原理性实验装置及模型等。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领域中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十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有社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创业计划书、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二十条 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或科技发明制作(分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有研究价值或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七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接受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包括留学生)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 所申报作品可分为个人申报作品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按集体作品申报,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集体推荐一位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填写《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立项资助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申报者和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签署意见,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和类别。
第二十五条 立项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项目一次核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所批准的资助经费将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合格、结题答辩完成三个时期分别拨发40%、30%、30%。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报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可继续申请其它年度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报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它年度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创新资助金项目申报与评审时间:每年10月、11月为申报、评审阶段,12月公布评审结果,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下达立项通知。次年4月组织中期检查; 次年11月组织立项项目的结题、答辩。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定两级评审机制,即学院初评、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终评。本项目指导老师,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章 立项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将停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对项目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政策等条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在项目经费的使用上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得超支。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应定期接受办公室检查,按时进行中期报告,没有按计划进行而又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的,将剩余经费收回。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资料费(主要指必要的图书、资料抄录、誊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区域调研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购置图书资料等费用,须由所在学院团委统一登记,由团委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项目完成后,所购图书资料应交回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销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项目鉴定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办公室提交结题报告(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概况、使用方法与手段、查阅引用资料情况、成果完成形式和价值、得失经验等)、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鉴定会,进行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八条 在资助期限内,如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被政府机关采用则视为结题,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资助项目形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必须注明资助单位,否则不能作为资助项目的成果进行验收。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归学校所有。
第十章 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对优秀的学生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包括对指导教师),并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和参加各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协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奖励按照《济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6〕114号文)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