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招生(含招生录取和考试,下同)监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实施有效监督,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有利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和检查,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程序和招生工作的时间要求,完成考试(命题、考试、阅卷、统分)、录取(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落实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分管领导、招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投诉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三条 有权责令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停止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招生录取、考试和国家其他教育考试工作。
第五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和执行招生考试政策和规定情况;协助招生考试部门加强对命题、印题、试卷保管、考试巡视、监考、阅卷、录取等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考生报名环节资格审查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招生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杜绝擅自超计划录取行为。重点监督招生中的计划调整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体育、烹饪和艺术类学生等资格的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提出清退意见。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并将有关文件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招生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凡属本细则规定的监察事项,监督人员要主动了解情况,现场办公。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监察负责人参加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等学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需在生源地增加招生计划,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计划,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每年招生前向全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专升本考试、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测试、烹饪技能测试、艺术类专业考试等工作,以及与高考有关的其他考试、阅卷、统分、录取等的监察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济大校字〔2005〕99号)文件同时废止。